
锡林浩特市:城管局犬类管理现状及其治理建议的调查报告
中城网2010-04-17 08:35:36
人民城市网2010年4月19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消息(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谐城管”宣传信息员 赵琦峰)锡林浩特市城管局犬类管理现状及其治理建议的调查报告。
为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犬类问题,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锡林浩特市犬类管理走向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市城管局通过走访、电话调查、执法队员排查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锡林浩特市家养犬和流浪犬现状
锡林浩特市犬类基本上是随意放养,广场、公园、饭店、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犬类,在早晚两个时段,许多养犬户出户溜狗,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犬类的随意放养,使狗吓人,狗咬人事件常有发生,引起一系列的纠纷。
根据锡林浩特市七个办事处、畜牧兽医部门、公安部门、市疾控中心、城管部门了解的情况看,我市现有家养犬7900多只,大型犬占40%左右,流浪犬至少有460多只。而且随着平房改造的进程加快,流浪犬数量正在快速上升。目前在市内设有6个动物防疫疫苗注射点,家养犬中有注射疫苗记录的有6000多只。均采取犬主人“自愿免疫”的制度,难以实现犬类全部免疫和全程免疫。2009年市防疫站全年打狂犬疫苗1123人份(每个人间隔注射5针疫苗为1人份),2010年1-3月份已打狂犬疫苗160人份,其中约20%是流浪犬袭击所致。
由于平房区改造,居民入住楼房后缺乏养犬条件;饲养宠物的居民越来越多,但缺乏足够心理准备,产生“厌弃”的情绪;年轻夫妇生育小孩后出于安全健康考虑,抛弃家犬;家养犬繁殖小犬遭抛弃;流浪犬自身繁殖形成新生代流浪犬;缺乏登记、监督等必要的管理手段,市民随意丢弃犬类等原因,锡林浩特市流浪犬数量快速增加,多数流浪犬体型较小,长度30—40厘米的占80%以上,体型较大的常被居民捕获食用。流浪犬白天活动频繁,夜间12点—凌晨5点活动减少,深冬活动时间比夏季少3—5小时。主要分布在二粮库、锡市第一小学、锡市第三小学,三队、平房改造区和平房楼房结合部,活动范围有向繁华区及主要街道扩散的趋势。觅食地点一般在垃圾丢弃及处理点、饭店周围、游人较多的景区等容易获得食物的地方。流浪犬栖息场所一般是废弃、塌陷房屋内或墙角、各种裸露管道出入口、堆放木材等杂物处。流浪犬几乎全部没有采取防疫措施。
流浪犬带来的危害较家养犬更为严重。一是容易伤人,影响恶劣。流浪犬因被人遗弃或虐打而产生阴影,攻击心理相对较强,且有较强的领地意识,对陌生人有警戒心理,如接近方式不当,易攻击人。流窜于学校附近的流浪犬,对学生人身安全形成威胁。流浪狗还常常尾随行人,引起儿童、妇女的恐慌。同时,遭遇袭击的受害人多为普通百姓,按目前我市接种狂犬疫苗标准,每针60元,共需打5针,共要花费300元钱,加上外伤消炎、消肿治疗等,直接损失就有500元左右。因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二是传染疾病。流浪犬身上携带病毒、寄生虫机率远远高于家养宠物,易传播狂犬病、布鲁菌病和多种皮肤病。三是影响城市交通。流浪犬较熟悉城市环境,胆子大,往往不躲避来往车辆横穿马路,易引发交通事故。四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流浪犬卫生状况差,随地大小便,有的流浪犬在旅游景区、景点尾随游客索食,给游客留下不良印象。五是影响市民休息,带来噪音危害。流浪犬喜欢“成帮结派”活动,犬叫声较大,干扰市民正常生活,影响休息。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1994年以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科研和教学用犬、观赏犬要系挂免疫注射牌。”由锡林浩特市爱卫办向盟体委购买枪支后配发给各个办事处,对未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家养犬和流浪犬一律进行捕杀,后因国家对枪支管理进行规范,将枪支收缴到公安部门,市区内禁止饲养犬类的管理职责和捕杀职责分离,又没有形成明确的联动机制,犬类治理停止。
二是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在犬类饲养和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较少,且不成体系。我们能够查到的主要有4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科研和教学用犬、观赏犬要系挂免疫注射牌。”4、《锡林郭勒盟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以及大型犬和烈性犬,饲养宠物犬和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要饲养上述动物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在畜牧部门进行预防接种。禁止携带宠物犬、猫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城镇可设置宠物定点活动区,并有专人管理”。这些规定可以作为禁止一般市民养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存在着传统习惯、情感寄托、动物保护等诸多因素,就全国各城市的经验来看,完全禁止养犬的办法难以实现,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和加强管理。
三是锡林浩特市未能及时制定完备的犬类管理办法,犬类管理上缺少明确的牵头和责任部门,由于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防疫、街道办事处、城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只是根据各自的职能分散地进行管理,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长效机制。使得目前犬类管理存在许多空白点,没有形成市民饲养犬需要登记、年检、防疫的安全卫生意识。
三、先进地区的主要做法
北京地区犬类管理经过反复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比较成熟的犬类管理办法。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二者在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数量和品种要求等方面不同。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二是强制养犬户注册登记、年检和防疫等,使犬类管理不留空白点。
三是养犬要缴纳管理服务费。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会超过重点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的作用:一方面利用经济杠杆控制养犬数量,另一方面减轻犬类管理、收容等项目产生财政费用的负担。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民承受力以及执法难度,较高的管理服务费加上强制防疫等费用,可能会产生收缴费用困难和流浪犬剧增的情况。根据网上消息,北京市拟准备调低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四是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养犬各个环节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注册登记、核发养犬许可证、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等犬类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部门负责犬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定期预防注射,核发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疾病的防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和犬类的健康体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预防注射,对狂犬病人进行诊治,并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的宣传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协助各部门做好养犬前期审核和后期监督工作。
五是公安机关设立留检所。主要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流浪犬。同时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是处罚措施完备。公安机关对于未经登记、年检养犬,在禁养区内养犬或在重点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冒用、涂改、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等情况,可处以警告、没收、单位最高1万元、个人最高5千元罚款等处罚措施。城管部门对携犬人在户外不立即清除犬排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可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元的处罚措施。
四、锡市养犬治理的建议
按照目前先进地区的做法,我们认为完全捕杀犬类可能性不大,还应进行规范管理。要以管理为主,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宣传教育等手段对犬类全面加强管理。建议由政府法制部门参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制定出台《锡林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报锡林浩特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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