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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执法局建立干部谈话、廉政档案等制度

中城网2010-05-25 08:58:05

 

    人民城市网2010年5月25日福建漳州消息(漳州市城管执法局“和谐城管”信息宣传员 周颖 叶炳辉 张小梅)漳州市执法局建立干部谈话、廉政档案、重要事项报告等制度。

    一是建立局党组成员对干部职工谈话制度。具体分为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工作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四种方式。

    其一,任前廉政谈话。即对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岗前廉政教育谈话,由局党组书记或委托纪检组长进行谈话,采取个别与集体两种谈话形式。谈话内容主要围绕廉洁自律规定,提出廉洁从政和有关廉政承诺等要求;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履行“一岗双责”要求,在分管或所负责的单位内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其二,日常工作谈话。即对干部 自律情况所进行的谈话,由局党组成员根据分管科室和所挂钩的直属大队,采取个别与集体两种形式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组中心任务落实情况;听取思想、工作、年度考核和廉政情况汇报;征求改进工作的各种意见与建议;组织对人事调整的回访和重要决策的民主监督意见;反馈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履行“一岗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其三,信访谈话。即对信访举报有问题的干部职工,由驻局纪检组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本人作出说明,实行诫勉教育。谈话主要内容是: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说明及检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被谈话人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明确指出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责成被谈话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正承诺。

    其四,诫勉谈话。即对干部职工在勤政廉政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驻局纪检组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其错误,警示教育,督促整改。谈话主要内容是: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决策、决定的;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在单位领导成员中闹不团结,影响或造成工作失误的;作风不正,在队伍和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帮助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挽回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改进的要求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二是建立中层领导廉政档案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副中队长及以上中层领导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廉政情况,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局党组制定了建立中层领导廉政档案制度,通过个人述廉、组织考核和群众监督等多种渠道,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廉洁从政状况,为任免使用和奖励惩罚提供参考和依据。

    其一,《廉政档案》建立范围。《廉政档案》建立的范围为副中队长(包括机关科室组长)及以上中层领导;《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保管由监察室负责,全局副中队长及以上中层领导,根据《廉政档案》的填报要求,于每年的12月5日前将需要由个人填写的内容填好上报监察室。党组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廉政档案》中的相关内容初次由本人填写,往后将根据变动情况,安排本人或由局监察室填写。

    其二,《廉政档案》记录内容。《廉政档案》是中层领导在廉洁从政方面形成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政准则》及各项廉政制度情况;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情况及群众监督评议材料;年终述职中关于廉政情况的总结以及干部考核有关廉政情况的组织意见;被信访举报有关问题的查核、处理情况;廉政方面的奖惩情况;个人收入的申报情况,住房、购车及个人住房装修费用开支等情况;廉政谈话相关材料及干部对涉及廉政情况有关问题的说明材料。

    三是建立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漳州市城管局在局领导及各科(室)、直属大队科级以上(含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全面实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10项报告内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或家属子女购房、建房和购置小车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在10项重要事项的报告过程中,具体要求:

    其一,规定报告时限。事后30日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其二,定时集中报告。每年1月15日前要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情况,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上述10项报告内容的,也应当予以明示。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必须按上述10项报告内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

    其三,上报汇总时间。各支部应于每年2月25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连同《报告表》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局办公室。

    其四,年终述廉说明。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其五,加强制度落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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