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修改《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部分条款
中城网2010-07-26 08:12:12
泰安市:修改《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部分条款
人民城市网2010年7月26日山东泰安消息(泰安市城管执法局“和谐城管”宣传信息员 赵为民)泰安市:修改《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部分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日前,泰安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对《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修改。该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夏季的到来,占道经营、噪音、油烟等众多烧烤扰民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和城市容貌环境。泰安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5月份开始联合相关部门对露天烧烤进行集中整治。凡在泰城城区范围内,一律不得从事露天烧烤、店外餐饮等活动。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经营业户应立即自行整改,必须入场、入店、入院经营。对限期仍未自行整改的单位和业户,将依照修改后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