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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城管局认真执行《利川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中城网2010-08-02 15:30:33

 

    人民城市网2010年8月2日湖北利川消息 (利川市城管局“和谐城管”宣传信息员 王启志 董玉明 向文华)利川市城管局认真执行《利川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利川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等七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利川市实际制定的。目的是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加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利川城管局结合城区粉尘污染整治行动,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把关从源头狠抓粉尘污染治理。

    《办法》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是对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设置、商品质量、经营、运输等作了严格规定:

    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发展的原则,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人口密集区设立混凝土搅拌站。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预拌混凝土标准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以现场制作并经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原材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车辆运输,保证预拌混凝土运送安全,防止沿途洒漏;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二是明确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职责:

本市城区外环30平方公里以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环保、城管、公安、工商、交通、水利、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努力配合做好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

    本市界定的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需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除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外,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本市城区外环30平方公里范围内,“招投标”项目工程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本市其他范围,按照自愿原则,相关建设工程可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施工现场道路狭窄致使预拌混凝土输送车辆不能驶入等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事先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业主、违规管理的主管部门和行为人,制定了严格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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