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梁惠:浅议加强城管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中城网2010-08-24 16:47:50
人民城市网2010年8月24日广西玉林消息 (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谐城管”宣传信息员 梁艳丽 梁 惠)玉林市梁惠浅议加强城管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城管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密不可分的,城管执法的工作目标就是要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
近年来,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在实施人性化执法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重视群众利益,建立健全与群众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
城管执法的最终目标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以推动整个城市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逐步将城市管理模式由后果取向型转变为成因取向型,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更多地考虑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不断增强群众对城管的认同感,才能使城市管理具有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为此,我们应该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比如我们李沧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近年来通过开展城管进社区、城管进学校等一系列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和关心群众生活,既及时解决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又向群众宣传了城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了群众自觉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完善执法制度,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掌握丰富的执法办案艺术,这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城市管理目标的重要条件。在尊重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方面,我们应注重通过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和执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设的途径加以实现。
(一)内强素质,学会“宽容”。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修养,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也是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日常执法管理活动中,难免会遇到管理对象的谩骂、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注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文明执法的意识,对管理相对人要热情主动,行为礼貌得体。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言行自控能力建设,对一些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或无礼行径,我们强调学会忍耐、忍让、忍受,强调面对执法矛盾时,能够做到具体分析、冷静处理,宽容待之,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时刻注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阵风”式执法活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法手段,往往只能是一种治标手段或权宜之计,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这类活动的直接副作用往往就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为此,我们特别注重培养和提高城管执法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做到不怕细碎,苦口婆心,向管理对象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着力宣讲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努力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改正。
(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我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实施处罚,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公示制度,把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办案程序向社会公示,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遏制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现象。同时,辅之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人过失导致错案的,坚决追究执法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坚持重心前移,尽量减少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中的损失。
传统的执法理念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与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不相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努力更新过去那种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的陈腐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管理原则。一是坚持重心前移,在实际执法管理活动中,我们坚持实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大量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从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发展演变过程看。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有一个违法预备、违法实施、违法既遂的发展过程,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建设违章建筑都会有一个准备建筑材料、打筑地基等前期行为,如执法人员能及时发现,并及早采取制止措施,就有可能把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就可以减少或避免进行违法建设的相对人因违法既遂而导致强行拆除造成的损失;二是注重处罚前的教育,如对破坏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我们不是简单、机械地围绕一个“拆”字做文章,而是在根除破坏《城乡规划法》的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一般情况下,在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处罚之前,我们都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真正从内心深处信仰和接受法律;三是首次轻违不处罚。对初次轻微违法,并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又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的,一般都不予处罚。对确需给予处罚的当事人,我们应始终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执法原则,在法定量罚幅度内,能轻则轻,使其认识并改正违法行为才是我们执法的最终目的。
四、实行爱心操作,在执法实践中对弱势群体进行关爱和帮助。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应坚持“刚柔并济、柔性优先、以柔克刚”的指导原则,立足部门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让群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真正做到情感纠违。如在我们单位的高怀增同志多年来一直坚持以情执法,用“心”去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用“情”去拉近与管理对象之间的距离,用“爱”去热心为群众服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社会奉献,为人民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向社会展现了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被评为“感动李沧”十佳文明市民之一,成为全局队员争相学习的楷模。
五、追求执法为民,破解城市管理过程中的难题。
我国现行城市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后果取向型模式,其重在治标。侧重出现什么问题,就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并使用绩效评估方法对治理结果进行评价;二是成因取向型模式,重在治本。侧重在问题产生的根源,往往不针对问题本身,而通过发掘潜力,发挥功能,从源头上来解决问题。
如“马路市场”一直是困扰全国各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青岛市也不例外,不少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为解决生计问题,靠在路边摆个小摊谋生。这种情形下,城管执法者若只是简单取缔了事,势必容易引发冲突,也难以体现城管执法的人性化要求,因为这个小摊很可能就是维系一家老小的生计。因此,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尽量以教育开导方式为主,善于变堵为疏,做到堵疏结合,避免因执法简单粗暴而得不到管理对象的理解与支持。为此,我们可以尝试按照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在一些非主要道路或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市场,实行定经营区域、定经营时间、定经营范围的“三定”管理。既能解决因城市配套基础设施滞后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弥补因城市功能欠缺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又能使弱势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获得了谋生条件。李沧区城管执法局于2009年对东山一路市场进行改造,成立民生市场,就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只要我们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念统一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就一定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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