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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将建立违法建设综合防控体系

中城网2013-08-12 20:24:02

泉港区在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周密部署,以综合防控违法建设为目标,建立多部门联动体系,加大违法建设巡查、制止及事后监管力度效整治违法建设

一、明确责任、综合防控

制定《关于建立与完善违法建设综合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的领导组,明确住建、卫生、公安、消防、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在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一)住建局: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产不予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

(二)卫生局: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许可证;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且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予以办理许可证延续 

    (三)消防大队: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

(四)工商局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且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以办理执照年检或验照。

(五)供电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提供施工用电;对为违法建设自行二次转供电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可依法中止供电;对违法建设造成事实的,不予办理用电开户手续。

(六)供水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提供施工用水;对为违法建设自行二次转供水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供水;对违法建设造成事实的,不予办理用水开户手续,并督促各村(居)与农村自来水承包户签订承包补充合同。

(七)村(居)民委员会:要与农村自来水承包户签订承包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不准私自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服务,否则取消承包合同。

二、健全机制,保障落实

(一)建立巡视巡查防控网络。编织有效的监控网络,建立和落实村(居)为主的违法建设发现、报告机制,明确巡查人员,划定巡查区域,编制巡查路线,提高巡查频次,实现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发现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违建苗头时,巡查责任人员应立即报告,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必须派人到现场调查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二)建立“即发现即处置”工作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函告供电、供水部门不予提供施工用电、用水;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依法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依法立案、调查、处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含在建)等需要强制拆除的,依法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工商、卫生、消防、供电、供水部门在受理相关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相关合法证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无法界定是否合法时,在现有条件下,应当函告区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根据职能出具合法性证明,区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开展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数据普查工作,区行政执法局要开展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数据普查工作,完善违法建设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工商、卫生、消防、供电、供水等多部门信息共享的违法建设数据平台。

(四)落实综合防控保障制度。区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提高城管协管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违法建设数据普查及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防治违法建设的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办公场所及装备配备,健全日常工作制度,确保违法建设综合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五)建立信息采集举报制度。区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各镇(街道)要探索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员制度,要公开举报方式与途径,方便社会公众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建设举报,适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责任追究,重视实效

相关单位不履行(或不履行协助)违法建设综合防控职责,防控(或协助防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违法建设综合防控体系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对实施、参与、支持、庇护、纵容“两违”行为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泉港委〔2009〕41号)从严从重处理;对区内属中央、省、市直属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及组织部门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区外的公职人员,函告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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