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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中城网2008-09-26 19:00:41

 

    为了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近日,滁州市纪委、滁州市委组织部和滁州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了《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2008年9月25日发布执行。

   《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查违控违的职责,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明确了各类人员责任的追究办法等。

   《办法》重点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对本辖区的建设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对辖区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处理而导致矛盾激化的,纵容、包庇、放任以及不制止、不查处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拒不配合,阻扰、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据党纪政纪处分,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办法》同时规定了行政管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而没有依法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等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办法》的出台并执行,贯彻了“人民城市管理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思想,告诉我们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是查处违法建设良好途径,明确了管理与执法权力与责任,为实现城市管理新机制提供了条件。(刘明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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