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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高唐县儒家的“和”对城管执法的价值

中城网2008-11-27 15:35:0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活动,它是一项崭新的事业。

    自2004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和谐社会”已成为舆论焦点。实际上,“和谐社会”一直是我国强调全面发展的一个目标,只是今天的发展阶段和形势对此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同时,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应注重的是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与和谐水平。                                  

    坚持以“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统领城管执法工作,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实行和谐执法,建设服务型城管执法机关,是以城管执法工作来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最佳途径。

     我一直在考虑:“和谐社会”的提出与构建,不正是儒家思想(尤其是儒家义利观)在当今社会的投射吗?同时,我们今人又与时俱进地加以创新。儒家学说以其优秀的一面,对人、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规范性,以及因这规范性而默化形成的法意识、法心理,已作为今人的智慧,加入今人的法治实践。

    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城管执法部门又该怎样建设和维系和谐呢?

    一、人与人的和谐 

    孔子在《论语·学而》中提出“礼之用,和为贵”,以和作为道德的最高价值。又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谓“君子”尚义,无乖戾之心,所见各异,各不苟同,然能和谐统一。其强调的是不同事物、因素和成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理、和谐统一、措置适当。

   “和而不同”,“不同”用今天的话语讲当然是指利益关系。在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做到协调、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努力解决的。

   (一)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精通国家的法律法规,理解并掌握城管法规中自由裁量的深刻内涵。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树立四种“意识”:即法律至上意识,为民服务意识,执法公正意识,大局责任意识。此外,城管执法人员还要掌握文明用语,注意执法时的仪容仪表,才能增强其亲和力,取得执法相对人的理解与配合。(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管执法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寓日常管理与说服教育于一体,反复巡查,反复教育;主动纳谏,公开举报电话,正确对待群众的呼声,把市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城管执法工作优劣的标准,并将其付诸到执法工作实践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信任度。让城市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到维护城市形象的活动中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三)创新执法方式,实行人性化管理。在市容监察工作中,采取疏堵结合,先疏后堵,边疏边堵的办法,坚持“既照顾弱者,又靓丽城市”的原则,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的地段划出一些菜市场、小商品经营区、烧烤专营区等,主要解决孤、寡、老、病、残、下岗工人、城郊农民等弱势群体的经营场所问题,既能使这些弱势群体正常经营、生存、发展,又能使我们有效地减少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阻力,从而实现城市秩序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人与自然的和谐 

    儒家主张“大乐与天地同和”,“和故万物不失”,认为天地有自然之和、自然之节,人的活动须与天地同其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日益严重的课题,也是法律调整的重大关系之一。城市管理的最高理想是通过法治的手段,科学调配城市各种资源,在一个充满人情味的准自然环境中,促进人的价值的完整实现。近几年,我县政府把城市管理与经济建设统筹起来,兼顾考虑,倡导“城市管理也是生产力”即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 

    儒家“民胞物与”的法自然观,“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可以启发我们正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带着友好的感情,既利用自然,又保护自然,既改造既然,又适应自然,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同时,珍视和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保护、美化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

    我们城管执法人员在市容环境整治过程中,发现部分“门前三包”责任人员在清理路边的杂草或干柴时,为省事方便,就地焚烧,对周围环境造成烟尘污染,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我们本着打造和维护和谐自然环境的原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劝告其将杂草、干柴掩埋或投入垃圾箱,以便有关部门通过垃圾压缩车来科学处理。一些音像店、烧烤经营场所,常在中午和晚间延长营业时间、制造噪音、污染环境等,我们城管执法人员耐心劝告其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别忘遵守道德规范,维护公共环境。 

    三、人与社会的和谐 

    延续两千多年的儒学把“爱人”作为“仁”的主要内容,志在于“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圣”的最高境界。由此,儒学强调:乐民之乐,忧民之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用今天的名词来讲,即社会优先。社会优先要求政府充分尊重群众的合法权益,凡事以群众的利益为上。这也是符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执法局作为县政府的一个直属部门,如何来推进和实现社会优先,如何处理好优先与效率的关系,如何推动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我局一直在努力摸索: 
      

    其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而社会主义法律正是人民整体意志和共同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城管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行政处罚法》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您瞧,繁华地段、学校周围不再堵得水泄不通了,白色污染也隐身遁形了,车辆排放也秩序井然了。 

    其二,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我们城管执法部门迅速有力地打击城管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在违章案件中,当事人既是违章行为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此我们既要效率,又要保护。我们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常常注重执法细节。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时,选派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力争调查取证工作一次到位,避免反复询问、扩大不良影响;对于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和内容不公开宣传,不泄露给他人;在扣押违法物品时,禁止查扣必需的生活用品及用具;在查处经营商户或企业的违法行为时,尽量避免妨害其正常经营或正常活动,等等。另外,我们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从未发生过暴力抗法事件,也从未出现过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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