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
中城网2009-12-11 17:24:46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
存在的必要性
宿州 蔡军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既然“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被全国各个城市的城管称之为“娘家”,那么就说明这一形式存在的必要性,符合当前城市管理执法的需求。笔者认为,只要有利于和谐城管的构建、只要有利于城管事业的发展、只要有利于促进人民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只要有利于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从而不断提高服务城市生产和市民生活的质量和水平,那么这个形式就有存在的必要性。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才应当是某一形式存在与否的主要标准。只要这一主旨是符合当前群众的根本利益,存在合法性的与否,只是一种外在的程序,而并不具有实质性,只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及时的修改和完善。
从讲政治效益的角度,“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落实到我们城管部门,就是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切实转变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努力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变成解决城管工作和群众反映热点、难点的过程,变成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提高管理能力、改进管理作风的过程,变成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城管事业科学发展的过程,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确保城市功能正常发挥,提高服务城市生产、市民生活的质量和水平。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尤其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确保一个城市正常运行,为一个城市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也越来越成为全国各个城市领导阶层的共识。而如何进行体制创新,如何解决实际问题,如何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那么就必然需要建立交流探讨的平台,也就在这种需求下,“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应运而生了。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城市管理有自身规律性,具有广泛性、动态性、综合性的特征。不但涉及管理科学、自然科学、经济学等诸多新兴科学,而且城市管理则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是城市软环境的建设,工作范围较为广泛。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职能,包罗万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诸如,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促成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体制,如何构建公共服务型城管、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等。因此,如何加强科学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问题已经摆在了全国各城市政府领导决策层面前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任务。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单一的依靠某一个城市是难以解决的,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没有现成的模式能够照搬。以管理模式为例,全国就有多种模式的存在,既有规划、建设、管理合一的大建委模式,建设与管理合一的模式,规划、建设、管理各自分离的模式,即使现在新形成的综合执法局,也具有不同的模式,这充分的说明还很难说明哪一个管理体制较为合理,还在摸索阶段,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加大改革。那么很显然,就需要全国各个城市的城管部门甚至是当地政府进行共同探讨。共同探讨不但能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但保证了探索成果的科学性,更为重要的是减少了探索实践的成本,如果一旦某一城市走了弯道,实践和探索的成本几乎无法用数字衡量。这也是为什么全国各个城市拥护“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另外一种角度讲,每年“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集中大批的专家学者和具有先进城市管理执法经验者进行共同探讨,本身就大大降低了研究成本。
从法律效益的角度,“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当前,虽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得到认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执法依据明确性也没有到位、执法职能确定也缺乏稳定性,执法环境较差、执法体制不统一,甚至到目前无统一着装规定,致使城管的体制和法制不健全,城管着装标识、履职合法性、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人身保障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城市管理”还没有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下来、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还没有确切的法律支撑的情况下进行城管执法,如何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就是在执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的整理了全国各地具有先进性的、操作性较强的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运行模式和法规依据,向各地进行推荐,并及时的交流传播先进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经验,极大的提高了各地城市管理的效力,降低了违法执法案件的发生率。
从情感效益的角度,“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尚且不论全国各个城市城管部门本身对“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的情感如何,单从被我们称之为“弱势群体”的被管理角度来讲,“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在第二届联席会上,推出了“亲民”理念,大力宣传理性化执法、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探索出“文明执法+亲情服务+增加就业=和谐城管”的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实施,从而减少了城管执法的冲突。同时,“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及时对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进行了曝光,并及时向全国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倡导文明执法。如在四川成都拆迁自焚案发后,“和谐城管”倡导者罗亚蒙立即撰文《“成都暴力拆迁”形同谋杀悲剧可避免应问责》,指出“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可以轻易避免。“百姓自焚”城管应负首责。再次推出胶州“防微杜渐”法、淮安“因势利导”法、湘潭“明确责任”法、西安“未雨绸缪”法。这些言论的及时推出,不但改进了城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也拉近了城管与“弱势群体”及广大市民群众的距离,改善了二者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感情。
作者:蔡军 安徽省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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