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搜索

海口新规:农地流转,统一在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中城网2022-01-08 07:40:23

海口施行新《办法》,事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


近日,海口市印发《海口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出租、转包、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统一在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需具备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交易双方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等5种条件,才能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办法》还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都禁止流转交易。


《办法》指出,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流出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招标公告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限内,未经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流出方不得撤回交易。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流入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流入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等方式确定流入方。


中城智库|海旅院

为海内外企业投资海南自贸港

提供全流程专业咨询服务

咨询联系请加微信18600196839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登录发表评论!

运营管理:北京中城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合作联系电话:010-62530116、18600196839
投稿邮箱:zhongchengwang2020@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 京ICP备20003710号-1

北京市公安局网站备案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