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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城管局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被判未履行法定职责须赔偿

中城网2014-09-17 23:55:02

和谐城管网消息 黄冈新闻网-黄冈日报报道(通讯员余文钦 别看小砂石不起眼,可是对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来说,往往是隐藏的“马路杀手”。2014年8月27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散落砂石致人死亡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限令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28万余元。 

2013年9月23日20时20分许,武穴市区居民毛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武穴城区刊江大道西向行驶。当行驶至樟树下垸附近路段时,毛某驾驶的摩托车碾压到路上石头堆上散落的小石子上,导致失控侧翻,造成毛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单方事故,当事人毛某负全部责任。后来,毛某的亲属将武穴市道路建设指挥部、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毛某死亡的80%责任,即赔偿毛某死亡的各项损失58万余元。

法院查明,按照武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能规定,毛某发生事故地段的市容市貌、维修维护、物料堆放和非永久性建筑物搭建审批等职责,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但诉讼中,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法提供导致事故发生的石子的堆放者(或所有者)的相关情况。 

法院认为,受害人毛某死亡系数人侵权行为的间接结果,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的大小确定各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毛某死亡,系本人无牌驾驶无照摩托车、遭遇障碍操作不当,石子堆放者(或所有者)违规在公路上堆放石子和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疏于管理、未尽确保道路畅通义务等三方因素所致。从案件责任大小来看,毛某本人应承担60%责任,石子堆放者(或所有者)和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承担40%责任。由于被告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他人违规在公路上堆放石子,且该局无法提供石子堆放者(或所有者)的相关情况,导致毛某亲属无法向石子堆放者(或所有者)主张权利,因此,对于石子堆放者(或所有者)在本案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石子堆放者追偿。其余被告由于证据不足,或与本案无关联,依法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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