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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城管”不等于“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中城网2014-09-20 09:55:44




在电视上、网络上、内部学术研讨会上,常会有人坚决主张取消“城管”。一位教授甚至说:“城管”是让好人干坏事!

在诸如此类的辩论中,辩论到最后都无一例外地发现,事实上他们并不反对“城管”,他们反对的是“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来凡是再有讨论,我总是先说明概念,问清楚八大类城管对方究竟反对哪一种?这样倒是省去了很多麻烦。2010年4月在一次内部讨论中,一位教授在听过我对“城管”概念的说明后说,如果“城管”不是说“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那就没什么好讨论了。

我没有接受过法学的专业教育,也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法学,我也从来不敢对“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否“非法”发表意见,只是看着师出一门的研究者们声嘶力竭地争论“合法”、“非法”,互不相让,没完没了,毫无结果,就感觉法学真是一门很有趣儿的学问。

不过,无论是谁,只要是笼统地说“城管”非法,我都会坚决地予以反对。从权力的本质说,城管权是一种原生权,有了城市,就必然要有维护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的公权力,这种权力是随着城市诞生而自然诞生的,是城市政府最天经地义的一项权力,最具有合法性。从城管部门的组织形式来说,大的分类有八种,细分有几十种,其中相当大一部分都是严格按照《组织法》的规定依照程序成立的,所行使的权力很多地方都是经由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就算一些专家学者争论不休的“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如果细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的决定完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授权之内,挑不出有什么毛病。

有的研究者指责城管“非法”,如果仔细地听下去,认真加以分析,其实他们主要是说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过程中有一些非法行为,比如“打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扣缴罚没”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这些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有的还很严重,也的确是令人深恶痛绝的,我也坚决反对。但这些现象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非法,更不能证明整个“城管”系统非法,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有“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就说公安系统非法,也不能说因为有“惊天冤案”现象存在就说法院系统非法一样。

“城管”不等于“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整的“城管权”,首先是指涉及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的行政许可权,其次是相应的管理服务权,最后才是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只是城市管理庞大工作系统中最末端的一个小环节,它只是“城管”工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用“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代替“城管”,更不能用“城管”代称“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对于“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工作过程中,一些城管执法人员简单粗暴、打骂群众、损坏群众财物等不文明行为,甚至非法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照章处理,该抓的抓,该判的判,该开的开,该处分的处分,该教育的教育,该调整完善的调整完善,而不能够说整个“城管”系统都非法,更不能够说要把整个“城管”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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