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城管”的学名必须叫“城市综合管理”?
中城网2014-09-20 10:01:50
这么多年,大家扯来扯去,“城管”到底是个啥?始终没扯清楚。
2010年3月1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了我和翟宝辉教授共同主持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报告,“城管”总算有了一个正式学名:城市综合管理。
“城市综合管理”这个名是我拟订的,翟宝辉教授也赞同,课题组也赞同,很多城管局长也赞同,验收委员会专家也赞同,这个名字就是这么一个来历。其中还有一段插曲。汪洋同志到广东主持工作后,2009年春广东省委、省政府推动市县“大部制”改革,其中“城管”部门就明确为“城市综合管理局”。当时,我们提出“城市综合管理”概念的文件还在国家住建部内部讨论、审核,并未对外公开,料想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同志也不会看到。稍后很快了解到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提法、想法基本和我们吻合,的确有几分兴奋,也坚定了我们的信心。广东的同志笑着说:“算是英雄所见略同吧!”
我给“城管”起了“城市综合管理”这个名字,已经按照学术程序规范通过了验收,今后大家讲课也好,写论文也好,讨论辩论也好,都可用这个“学名”了!实践中,在广东省委、省政府推动下,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第一局——佛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已经于2009年冬天挂牌了,目前全国各地“城市综合管理局”挂牌的已经不少了。作为起名的人,现在我该说说“城管”必须叫“城市综合管理”的理由了。
前面已经说过,“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的职责,“城市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对城市行政辖区内一切人、事、物的管理。“城管”部门只是城市政府众多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一,“城管”工作职责只是城市政府众多“城市管理”职责中的一小部分,很显然,“城管”的学名不能叫“城市管理”,更不能是“城市管理”的简称。我认为,“城市管理”这个词是不可以简称的。一提“城市管理”这个词,要让大家都明白它的责任主体是城市政府,它的第一责任人是市长。
“城管”的学名也不能叫“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过是“城管”工作体系中末端细小的一部分,甚至如果“城管”行政许可、管理服务等工作做得很好,这部分工作仅仅是放在那里起起威慑作用也就是吓吓人而已,它怎么能作为“城管”的学名呢?
“城管”的学名必须叫“城市综合管理”,是从城市政府“城市管理”本质科学规律推论出来的。城市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按状态分为“城市常态管理”、“城市应急管理”两大类,按事权分为“对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和“对城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的管理”两大类。
“城市常态”是指城市的基础功能设施完好、公共空间秩序良好,城市里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能够正常进行。这种状态当然是城市的最佳状态,也是城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可以说,所谓城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就是年复一年、月复一月、日复一日的维持“城市常态”,或遇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时迅速启动“城市应急管理”尽快恢复“城市常态”。
无论是“城市常态管理”,还是“城市应急管理”,在具体实施管理活动中,也就是在行使事权时,都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完好和公共空间秩序良好,二是保障城市里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前者是根本,是前提,是基础,城市里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都是以它为基础的。
管理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和管理城市的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相比,工作规律有很显著的区别。管理城市的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的政府部门,其工作规律具有“专门化”的显著特点,比如教育部门管理教育事务、文化部门管理文化事务、民政部门管理社会事务、宗教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卫生部门管理卫生事务,等等,它们所行使的公共权力都是围绕规范城市里所有人的某一种活动,也就是说,它们所管的是人、是事。管理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的政府部门,则与之完全不同,其工作规律具有“综合化”的显著特点,至少涉及市政公用、城市容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五大工作系统,这五大工作系统共同构成城市里所有人生活、工作的基本保障条件,但却各自有不同的运行规律,相当于一个组合起来的工作“综合体”,其机构组成形式若分成几个局也可分别自成一体,按照“大部制”思路整合成一个局也很合情合理,如果给它起名,恐怕没有比“城市综合管理局”更贴切的了!这个涉及“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的工作系统,当然应当称之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而那些专门管理某一类公众活动的城市政府部门,则统称为“城市专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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