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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管理体制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

中城网2013-12-30 20:07: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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