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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宜居性”?

中城网2015-08-12 17:27:36

宜居性

宜居性是城市的第一属性。

宜居性包括自然宜居性、工程宜居性和社会宜居性三个方面。

宜居性具有普遍性特征,所有的城市都有宜居性,没有宜居性,就没有城市。

宜居性还具有差异性特征,不仅存在空间差异性,不同地域城市的宜居性有差异;也存在个体差异性,不同的人对同一座城市的宜居感受也并不相同。

宜居性内涵说明

1996年联合国人居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er for Human Settlements)在伊斯坦布尔召开联合国第二届人类住区(Human Settlements)大会,大会通过的“人居议程”中明确提出了“适宜居住的人类住区”(liveable Human Settlements),并对“宜居性”作了说明:“宜居性是指空间、社会和环境的特点与质量。”因为这些对人们的个人和集体幸福感,对成为所在社区居民的满足感有着独特的作用。并认为,人们“对宜居性的要求因地而异,并随时间而演变和变化;在社区的不同居民中,这些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宜居的人类住区的条件前提就是行之有效的民主,即要使参与过程、公众参与和能力建设机制制度化。” 联合国人居二大会通过的议程把城镇社区的空间特点与质量、社会特点与状况、环境特点与质量作为“宜居”的三个根本的标准,把能形成优良传统的空间、良好的社会状况和宜人环境的条件,即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及相关的制度建设等作为形成“宜居”城镇的外部保障。
把城镇的“空间”质量与特征作为“宜居”的核心标准之一,是因为城镇的宜居性,除了其它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因素外,人民的生活质量还取决于我们城乡居民点的物质条件和空间特性。“城市布局及其美感,土地使用方式、人口和建筑密度,运输以及人能方便地获得基本物品,各种服务和利用公共设施,所有这一切都对城镇的可居与宜居性有关键性的影响。” 上述城市布局,土地利用方式、人口容量、建筑密度、交通运输的方便程度及利用各种服务与设施等都是由城镇的空间布局所决定的。所以该议程进一步强调,“在地方一级,促进空间的多样性、混合使用各类住房及设施,对满足不同需要和期望至关重要。”
该议程把社会质量的状况和特征当作宜居性(liveablility)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的关键是“公平”问题。在一个公平的城镇社区中,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不分性别、语言,也不论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社会出身和财产地位,均应享受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权益;享有充分的食物、清洁的水和空气;享有平等的教育、医疗的机会;能平等地取得资源、包括财产继承权、土地和其它财产所有权;能够获得个人的精神(宗教)、文化和发展的平等机会;能够获得保护和使用自然与文化资源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社会标准中还包括重视妇女权力,使她们平等充分地参与城乡发展各方面的活动;保护婚姻的自主、家庭的融合、团聚及维系;鼓励热心公益的领导作风和公私合作的伙伴关系;关怀处境不利和易受伤害群体及生活贫困者的权益,提倡相互容忍,反对歧视,采取各种措施消除贫困等。
环境的质量和特征也是联合国人居中心倡导的宜居城镇社区的核心标准。这是基于世界范围内的工业化、城镇化迅速发展,所引发的城镇资源的掠夺性使用,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带来的生态系统的紊乱。环境标准主要强调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预防为主,防治污染,尊重生态,以及为子孙后代保存可利用的机会,在生产、消费、运输各环节及管理方式中,尽可能利用科学和技术,循环利用资源,使资源在各地区、各城镇的分布大体平衡,使城镇生态系统得到尊重和延续,有利于人的健康和生物的多样性,有利于维持世代人类生命和幸福得以保持的空气、水、森林、土壤和植被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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