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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宜居城市”品牌长效管理办法

中城网2015-08-16 10:28:07


公信力 影响力 感召力

“中国宜居城市”品牌长效管理办法

(中国城市国际协会,2011年8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中国宜居城市榜”的公信力、影响力、感召力和“中国宜居城市榜”上榜城市品牌价值,促进城市科学发展,造福社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城市国际协会所建立的“中国宜居城市榜”上榜城市和已经列入“预备名单”的城市。

第三条 各市(区、县)申请列入“中国宜居城市”预备名单,以及中国城市国际协会授牌推介“中国宜居城市榜”上榜城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中国城市国际协会认可持有《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国家建设部批准立项06-R1-26)知识产权的北京中城国建咨询有限公司和持有《宜居城市规划方法研究》成果(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立项2010-R2-18)知识产权的北京中城国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宜居城市(中国)研究中心、中国城市管理协会等单位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五条 中国城市国际协会委托中城国建·人民城市网“宜居城市频道”(网址:yjcs.city188.net)公开发布“中国宜居城市榜”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预备名单

第六条 科学意义上的四类城市,即:各级设市城市、设区城市远离主城区10公里以上的独立城区、县城、镇,当地党委、政府决定创建“宜居城市”的,可由当地政府申报列入“中国宜居城市”预备名单。镇应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申报。

第七条 收到当地政府的《申请表》,经过专家实地考察后,确认具有创建“宜居城市”的较好条件,予以列入“中国宜居城市”预备名单,并予公告。

第八条“中国宜居城市”预备名单实行总量控制,一个省、自治区一般控制在6个以内,其中县城、镇控制在一个以内。申报数量较多时,择优选定。列入“预备名单”未按时启动相关工作的,予以淘汰,并予公告。

第九条“中国宜居城市”预备名单每五年接受一次集中申请。有名额空出随时接受申报。

 

第三章 专业服务

第十条 获准列入“中国宜居城市”预备名单的城市、独立城区、县城、镇,应在6个月内邀请专业机构,启动研究编制《城市宜居指数研究报告》和《宜居城市战略规划》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编制《城市宜居指数研究报告》,依据《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国家建设部批准立项06-R1-26)。

第十二条 研究编制《宜居城市战略规划》、《宜居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规划》,依据《宜居城市规划方法研究》成果(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立项2010-R2-18)。

第十三条 专业服务工作责任、权利、义务,由当地政府部门与专业机构以合同约定,与中国城市国际协会无关。研究成果主要供地方领导决策参考,不全与“宜居城市”授牌推介挂钩。

 

第四章 授牌推介

第十四条 专家确认城市综合宜居指数大于80且没有否定条件的城市、独立城区、县城、镇,当地政府可提交《“中国宜居城市榜”上榜城市申请表》。镇应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申报。中国城市国际协会综合评价认可后,予以授牌推介,并在海内外媒体集中宣传。

第十五条 “中国宜居城市榜”上榜城市实行总量控制,宁缺毋滥。一个省、自治区每年最多授牌推介一个“中国宜居城市”。一个省、自治区累计授牌推介的“中国宜居城市”总数一般控制在3个以内。申请数量较多时,通过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第五章 淘汰更新

第十六条 “中国宜居城市榜”上榜城市自授牌推介之日起,每3年须提交一次《城市宜居指数动态研究报告》。中国城市国际协会综合评价认可后,予以继续推介,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中国宜居城市榜”上榜城市如果宜居指数下降幅度较大或所在省、自治区有更宜居的城市出现,或未按时提交《城市宜居指数动态研究报告》,则予以暂停推介,列入“中国宜居城市榜”淘汰名单,并予以公告。空出的名额,可供其他城市申请使用。

第十八条 列入“中国宜居城市榜”淘汰名单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提交申请。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国城市国际协会负责修订完善和书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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