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将于6月15日施行
中城网2009-05-20 15:15:16
日前,省长郭庚茂签署第1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颁布《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4月23日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6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我省早在2007年底就在全国率先实现县县建设有垃圾、污水处理厂(场 )。目前,全省垃圾、污水设施设施正在进入稳定运营及规范管理阶段。此《办法》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并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历时2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其中,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指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办法》强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同时,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此外,从事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违反《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办法》的出台将会大力改善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有序进行,有效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卫生条件,为进一步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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