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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蒙:城管学会“跑”是大智慧 有利于“和谐城管”

中城网2009-11-04 11:28:12

 

“和谐城管”倡导者 罗亚蒙

民间智库“中城国建”创始人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小城市分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委、副秘书长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9-R3-4项目《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共同主持人

 

    2009年11月2日,广州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做客广州电视台《沟通无界限行风大家谈》节目时一句“在制止不了违法现场时,城管人员要学会“跑”!”引起媒体热议,其中不乏质疑或批评。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城管学会“跑”!”这个问题呢?

 

遭遇“暴力抗法”  城管“跑为上计”

     城管执法人员,自己能够做到的是杜绝“暴力执法”,但可能偶尔会遇到“暴力抗法”。

     城管执法人员遭遇暴力抗法时,应该怎么办呢?无非两种选择:一是暴力对抗,结果往往是,不是暴力抗法者把城管打死打伤,就是城管把暴力抗法者打死打伤;二是暂避锋芒,“跑为上计”,迅速报警,由警察处理,结果是缓和矛盾,没有人员死伤,让问题依法得到解决。

    有没有第三条道路呢?有人问不能讲道理吗?没有。发生暴力抗法时,往往是人已经没有足够理智,如果能讲通道理,就不会暴力抗法。

    城管执法人员遭遇暴力抗法时的两种选择,两种结果,孰是孰非,孰优孰劣,一看便知。

    所以,城管执法人员遭遇暴力抗法时学会“跑”,是大智慧,能够很好避免城管执法暴力冲突事件发生,利国利民,有利于改善城管社会形象,有利于“和谐城管”!是天大的好事!

    想想,如果北京城管队长李志强早点学会“跑”,就不会死了!

 

城管学会“跑”! 是中山发明的好经验

第三届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大会推介

    城管执法人员遭遇暴力抗法时学会“跑”,这个好经验是中山市城管执法局创造的,第三届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大会推介。中山市城管执法局的准确说法是“严禁城管执法人员与群众发生任何肢体冲突”。

    实践已经证明,城管执法人员遭遇暴力抗法时学会“跑”,迅速报警,是很好避免城管执法暴力冲突的灵丹妙药!

 

城管学会“跑”的理论依据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开展执法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教育、批评、劝导、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当进行配合,使正常开展的执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但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法人或自然人阻挠抗拒执法,或对正在执法的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或人身伤害,法律上都属于“暴力抗法”,事情的性质就在瞬间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属于城管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所以,城管执法人员遇到“暴力抗法”情形,应当而且必须立即撤离,“跑!”,以避免激化矛盾或受到人身伤害。

 

城管学会“跑”的艺术 不是“一跑了之”

    城管执法人员遭遇暴力抗法时学会“跑”,是为了缓和矛盾,是为了保护自己身体不受伤害,不是不解决问题,更不是“一跑了之”。

    问题怎么解决呢?

    首先要明确,“暴力抗法”,法律上管辖权属于警察,不属于城管,所以,“跑”的同时要迅速报警,由警察解决。

    警察解决了“暴力抗法”的问题后,城管执法人员再依法执法,使问题在“和谐”状态下予以圆满解决。

    至于有城管执法人员提出“警察不解决怎么办?”那是公安部门不作为,自有市长问责,与城管部门无关。

 

城管学会“跑”不是根本  根本出路在“大城管”体制

    城管执法人员遭遇暴力抗法时学会“跑”,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虽属上策,但也是权宜的无奈之举。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建立“大城管”体制,把行政许可权、管理服务权、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市综合管理局”,把工作重心前移,加强市民教育,把矛盾化解在管理、服务、教育环节,避免或减少行政处罚,才是“和谐城管”的根本出路。

    “大城管”体制下,城管是政府组成部门,享有行政许可权,自然就衍生出管理服务权和行政处罚权,城管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就得到了根本解决,这也是促进“和谐城管”的重要法律前提。像深圳等城市,城管不是政府部门,没有行政权,行政处罚权来源没有过硬的法律依据,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必将继续面对公众“非法执法”的质疑,本来合情合理的城市管理活动,在公众“非法执法”的质疑环境下,也会无端生出很多本可以轻易避免的暴力冲突。

   我们高兴地看到,经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广州、佛山等城市“大城管”体制已经建立,“和谐城管”事业的美好未来已经为期不远!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9-R3-4项目

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大纲

查阅网址

/news.asp?newsid=1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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