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亚蒙:“城管警察”必须设!为何设?如何设?
中城网2009-11-12 22:29:01
“和谐城管”倡导者 罗亚蒙
民间智库“中城国建”创始人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小城市分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委、副秘书长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9-R3-4项目《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共同主持人
罗亚蒙(左一)走访西安市城管警察支队,和支队长黄安生、市城管局副局长孙智书、机关党委专职书记王翔交谈
前些日子广受争议的广州欲设“城管警察”话题,2009年11月12日有新进展。据广州日报(记者文远竹)报道,2009年11月12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李廷贵向前来调研依法行政情况的市人大代表汇报时说““建议建立一支城管治安警察队伍,对付日益严重的暴力抗法,要治乱先治安。”此事又引起媒体一片质疑。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城管警察”这个话题呢?
“城管警察”法理本质是“警察”为“城管”提供常态“公务协助”,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理念,是“和谐城管”的必然要求。
“城管警察”广受争议,根本原因是没有讲清道理,当然也与一些城管局长解说“城管警察”时用词不准确有关。
实践已经证明,城管是一个高危职业,广州平均每天至少有一位城管执法人员在暴力抗法中受伤。这是其他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所没有的。
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提供公务协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理念。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完全脱离其他政府部门公务协助完成所有工作。公务协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们通常所谓的“联合执法”就是属于这种情况,但这种“联合执法”是非常态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但由于城管执法工作的高危特性,以及城管执法过程中有时事情性质变化的突然性,公安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为城管部门提供“常态化公务协助”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法理基础也是充分的。设立“城管警察”,不是要把“警察”变成“城管”,也不是要把“城管”变成“警察”,而是“城管”和“警察”联合执法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从各地实践看,“城管警察”对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构建“和谐城管”,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应予肯定。
但须强调:“城管警察”依然是“警察”,而不是“城管”,“城管警察”为“城管”提供公务协助,依然是行使“警察权”,而不是行使“城管权”。
“城管警察”形式多样,但应有办案权。
从全国的实践来看,公安部门为城管部门提供“常态化公务协助”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城管局长兼任公安局领导职务,比如保定市城管局局长兼任保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江阴市城管局局长兼任江阴市公安局副局长,章丘市城管局局长兼任章丘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等等。这些城市公安部门提供了良好的公务协助,城管工作也都做得比较好。
二是市公安局设立“城管公安分局”或“城警支队”、“城警大队”等专门机构。
“城管警察”应有办案权,否则工作效力就会大打折扣,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会给反对者以话柄。广州如果设立“城管警察”,要学习保定,在政法委的支持下,由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家联合下文,赋予“城管警察”办案权。“城管警察”没有办案权,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城管警察”最佳模式:设立城管公安分局。
由于国家公安部不承认“城管警察”是一个独立警种,在授衔的时候就会遇到困难。各地以“城管警察”名义申报授衔,统统都会驳回。近年来,“城管警察”的授衔问题,各地想了很多办法,主要是挂靠别的部门申报,地方公安局政治部门也意见颇多。
根本解决办法,是设立“市公安局城管公安分局”,和市区公安分局同等待遇,不仅自然获得了办案权,同时也避开了“警种之争”,授衔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城管公安分局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好的组织形式。
非暴力管理城市是国家文明进步的象征,非应急状态下“警察”不会取代“城管”。
有人鼓吹“城管警察”取代城管,这是错误的。
城市管理,经历了军队“暴力管理”、警察“准暴力管理”、城管“非暴力管理”三个时代。比如北京,民国之前,城市管理的主要力量是“九门提督”,那是皇帝亲信直接掌控的军队,那是完全“暴力管理时代”;民国以后,城市时而军管、时而警察管理,新中国初期北京连扫大街的都是警察管,这一时期基本属于“准暴力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政府设立专门城管部门,开始进入“非暴力管理”时代,这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象征。
“非暴力管理”城市,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除非发生战争或动乱,军警可能会接管城市管理主导权,否则我们国家永远不会再回到暴力、准暴力城市管理时代。
“城管警察”的首要职责是预防暴力抗法、暴力冲突,不是“打击”。
我反对某些人声称设立“城管警察”是为了“打击”暴力抗法的说法。如果这样定位“城管警察”,“城管警察”就可能沦为“暴力城管”的帮凶,矛盾很难缓解甚至会加剧。
“城管警察”决不能沦为“暴力城管”有恃无恐的靠山!
西安“城管警察”的做法是,在城管执法之前,先做好公安预案,预防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暴力冲突。我很赞成。
暴力抗法是要“打击”的,但那是一切努力失败后的最后救济手段。
“城管警察”的职责定位,首要是预防暴力抗法、暴力冲突。这也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
“城管警察”还应当是震慑城管“暴力执法”的力量!
评价“城管警察”的工作业绩,成功预防越多越好,“打击”暴力抗法的行动越少越好。如果不断使用暴力“打击”暴力抗法,说明这些“城管警察”是无能的,工作是失败的。
淮安市公安局城管公安分局只有六个人,保障了近百万人口大城市的城管执法工作和谐顺利进行,堪称楷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9-R3-4项目
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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