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亚蒙:“成都暴力拆迁”形同谋杀 悲剧可避免 应问责
中城网2009-12-02 16:32:49
“和谐城管”倡导者 罗亚蒙
民间智库“中城国建”创始人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小城市分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委、副秘书长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9-R3-4项目《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共同主持人
近日,“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在隐藏多日后终于曝光天下,舆论一片哗然,城管形象再次受到毁灭性打击。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呢?如何理清城管责任?又如何吸取教训呢?
一、“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可以轻易避免。“百姓自焚”城管应负首责。
从悲剧的发生可以看出,在这一重大拆迁案中,没有公共安全预案和措施,人在楼顶,挖掘机就在拆楼,实际上是一种公开的“谋杀”行为!就算百姓不自焚,楼塌下来也活不了命。金牛区城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此“自焚事件”负首要责任。
就算此建筑是违章建筑(存疑),必须强拆,就算遇到“暴力抗法”,但也应有公共安全预案,强拆之前要请公安机关协助“清场”并警戒隔离,排除“暴力抗法”干扰,确认没有任何人员危险之后,才可以开拆。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就是这样做的,很好,经验很成功,我们也推介了几年。
所以,“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是可以轻易避免的,发生悲剧的直接原因是成都市金牛区城管部门不爱学习,没有及时学习西安等其他城市的好经验,没有掌握文明执法的好方法;根子是没有学习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上没有和中央保持一致。
二、“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原因复杂,不能全部归咎城管,但城管是可以最后“踩刹车”的。
“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背后肯定有复杂关系,比如道路为何违背常理规划弯曲?业主奔波了这么多年有关部门为何没有给予办齐合法手续?(它是合法开始的)?这些不属于城管工作,我们这里不讨论。
就算上面的所有错误已经发生,但城管是可以最后“踩刹车”的。城管部门面对如此众多的疑问,面对百姓的强烈不满甚至激烈反对,是可以不予执行、报请政府慎重研究统筹考虑解决的。
城管执法系统的同志们应当明确:不管哪个部门埋下的祸根,最后是城管部门执行惹出麻烦,上级领导就会怪罪城管,人民群众就会唾骂城管,把城管弄得里外不是人,“黑锅越背越大”。
三、避免“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再发生,再次推介胶州、淮安、湘潭、西安经验。
胶州市城管执法局:“防微杜渐”法。胶州城管执法队员每天巡查时发现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用地、规划、建筑等相关许可文件,如果没有立即叫停,使“违章建筑”根本就建不起来。此举利国利民,不仅有效避免社会财富浪费,也从根本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淮安市城管执法局:“因势利导”法。依据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形,采取自拆、缓拆、助拆、不拆等不同方式,即达到了目的,也缓解了矛盾。
湘潭市城管执法局:“明确责任”法。需要拆除的建筑,如果违反《建筑法》,由建设行政部门下发拆除文件;如果违反《规划法》,由规划行政部门下发拆除文件;如果违反《水利法》,由水利行政部门下发拆除文件;如果违反《土地法》,由土地行政部门下发拆除文件;而且要大张旗鼓公开宣传,让老百姓都知道不是城管部门要拆他们的房子。这样做,也更加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还能减少或避免公众对城管的误解。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执行,但要文明执法,避免矛盾。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未雨绸缪”法。决策之前做好听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执行之前做好宣传和安全预案,化解矛盾,预防冲突;强制执行过程做好清场警戒,避免冲突、保障安全。事后还要走访谈心,抚慰心灵。
我相信,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只要学好了这些方法,再结合本地实际,发扬光大,类似“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就会永远不再发生。——这也是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附言:“成都暴力拆迁自焚悲剧”发生后,有关部门居然以“暴力抗法”的名义拘留了与死者相关人员,这是不妥的。天理何在?情何以堪?不仅不应拘留,还应多加抚慰,求得人民谅解!而那些渎职者、暴力执法者的责任,倒是应该好好问一问,给人民一个交待。
附:相关报道
女子楼顶自焚未能阻止暴力拆迁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究竟孰是孰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命在这里被漠视,法律在这里被践踏,本应预见的流血事件却在政府官员的现场指挥下发生了。
自焚事件 她以命相争烧成重伤
“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否则我就要自焚了!”一位中年妇女站在三层楼顶阁楼的天台上,只见她一次次举起油桶,把汽油浇在身上,不停地用喇叭向下喊话。
这是一座三层楼房,外部漂亮的装修,显示出房主人倾注的心血。楼下,机器轰鸣,正在破拆;楼前,消防、公安官兵严阵以待,不远处停放着救护车,医护人员也做好了准备。三层楼顶平台上人头攒动,不时有戴钢盔的人出现,接着有浓烟火光冒起,还传来鞭炮的噼啪声。
“唐姐,你要冷静!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楼下,也有人在向那位中年妇女喊话。十几分钟后,另外有人爬上了阁楼,似乎要制止她的行为,瞬间,惨烈的一幕出现了,那位妇女变成一个通红的火人,在高高的楼顶上跳动、挣扎。
这是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拆房现场的一段录像,自焚的妇女叫唐福珍,今年47岁,属于重三度烧伤和吸入式烧伤,已行气管切开术,至今还住在成都军区总医院烧伤科重症监护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见证人说 她万般无奈才“自焚”的
在天回镇金华村现场,记者看到那幢楼房不复存在,现场只留下残砖断瓦。
唐福珍的邻居邓尤德说,我听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看到她两次朝自己身上浇汽油,想以死来阻止那些人进攻,但那些人完全不理会,他们锯开三楼防盗门,头戴钢盔,手持棍棒,冲上三楼楼顶,唐家的人都躲在楼顶平台上,吼叫声、打斗声、妇女孩子的哭叫声混成一片,站在阁楼上的唐福珍情绪很激动,再次把油桶举过头顶,将剩下的汽油全部浇在身上,她是万般无奈才“自焚”的。
魏交是唐福珍的外甥媳妇,她说:“当时我们一家人老少十几口都退到三楼平台上,我抱着一岁的娃娃不停游走,一群头戴钢盔、手持盾牌棍棒的人冲了上来,他们见人就打,从怀中夺走了我的孩子,又朝我踢了几脚。”
据唐福珍的丈夫胡昌明说,这次事件中胡家有四位亲人受伤住院,其中两人伤情严重,住在重症监护室,七人被公安人员带走,未给法律文书,至今下落不明。这七人当时都被打了,经过多方打听,只知道他们没有被羁押在看守所,而是被囚禁在旅馆。
钉子户说 弓形路让他成钉子户
胡昌明对记者详细讲述了企业的变迁及成为“钉子户”的历史渊源。1996年,村支书找到他,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胡昌明和村委会签订了《建房用地合同》,先后投资数百万元,建起一幢2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楼,一家服装加工厂迅速开办。
胡昌明说,在此期间,他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2005年,金牛城乡一体化后,胡昌明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005年7月,街道办相关领导说胡的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因为修路需拆除,当时只答应补偿90万元,几次调整后补偿费提高至217万元。胡昌明认为,为了企业他陆续投入700余万元,区区217万元,他实在难以接受。再者,修路本应在原路基础上扩展,而规划者却偏偏对老路弃之不用,绕了一个弯,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业冲掉。胡昌明看到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留下来,心中愤愤不平。
律师说 官员不关心群众利益
事件发生时,胡昌明正在北京上访,侥幸得以平安。11月16日,记者在成都见到胡昌明,他说金牛区政府正在四处抓他,他很想到医院见妻子唐福珍一面,却又怕自己被抓后连个伸冤的人也没有了。然而,就在第二天傍晚,胡的亲戚打电话说:“躲到绵阳的胡昌明被金牛警方抓走了,什么罪名不得而知。”
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亚军认为:“胡昌明的房屋如果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应该说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的,同时也没有任何合法的拆迁手续,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行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严重相违背的。本案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把政绩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就本案而言,大批的地方官员在现场,眼看着一个被拆迁人举火自焚,竟然还下强制拆除的命令,就不仅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了。”据《新湘报》
人民日报社《京华时报》:政府岂能为暴力拆迁护航
“三个星期内,两个拆迁户,两起自焚惨剧。蝼蚁尚且偷生,拆迁户何以就被逼上了绝路?”6年前,被拆迁人朱正亮以自焚抗争拆迁,我写下了上述句子。6年后,一个叫唐福珍的成都公民在面对暴力拆迁时,再次以命相争,震动网络。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当唐福珍不断用喇叭喊着“可以坐下来商量”,并发出自焚警示时,暴力拆迁依然继续进行。唐福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诸多前来配合拆迁的部门官员或工作人员成了这场悲剧的看客。这还不算,在上海、重庆和成都三地接连爆出的拆迁纠纷中,强拆者有功,抗暴者进班房。
6年前,媒体在拆迁自焚事件中呼唤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终获通过。《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除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之外,最关键之处是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
但《物权法》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却似乎并无制定土地征收法或拆迁法的迹象。2001年公布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沿用至今。对被拆迁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拆迁补偿仍然是依照“行政法规”来进行。行政机关由此获得了“自我立法权”,行政利益法制化的结果,必然是架空《物权法》。
衡量拆迁法规是否科学,要看法规调整的是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等行政管理对象)。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由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公民正在使用中的土地实施征收,固无不可。但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而不能是包含了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
《条例》恰恰存在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让渡给商业机构的情况——比如授权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强拆。这实际上是将商业征用混同于国家征用。当开发商摇身变为“拆迁人”时,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超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原来平等的“商业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关系,也因此变成了“行政拆迁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在不断上演的拆迁悲剧中,暴力拆迁者多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大多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保驾护航。
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看,绝不应授权行政机关为行政拆迁建规立制。对《条例》展开审查,使《物权法》不致落入“无权法”的泥沼,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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