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锡林浩特市城管局赵琦峰:城管与公众要搭起互信的桥梁
中城网2009-12-29 11:10:32
城市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符合公共利益的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的直接主体,担负着为市民营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的职责。 使我们在出行的路上不被流动商贩占道而堵车;夜深人静时听不到嘈杂的施工噪音;下雪后不会出现无人清雪的尴尬…… 但就现实而言,城管执法人员和群众之间往往缺乏理解和互信,容易发生不应有的冲突,出现抗法事件。一方面,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和执法方式不当,同时没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满足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实施抗法的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够,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往往被看作是针对他们的个人行为,希望通过自己的抗法行为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如何解决城管执法人员和部分群众抗法之间的矛盾?
首先,要互相信任和理解,通过合法的程序排解矛盾。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体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原则,做到责任与处罚相统一,不能无责滥罚或轻责重罚。在执法方式上要有所改进,特别要注意执法程序的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可以减少执法中的抗法和激化事态的情况。群众在遇到执法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冷静分析,耐心询问处罚的原因和处罚的依据。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提出异议和争取正当的权利。群众执法相对人应当理解执法人员只是在履行公务,并不是有意针对某人的私人行为。
其次,群众应当了解我国城管执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理智地实施抗法行为,导致违法甚至犯罪。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此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8月22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中还明确表明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司法解释《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明确写到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一种依法执行公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抗拒执法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最后,共同树立管理好我们自己的城市这个目标。城市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管理,有城市必然有城市管理,没有有效的城市管理,整个城市就会陷入“路不平、灯不明、水不清、街不净、风天一城土、雨天一街泥、夏季蚊蝇满天飞、冬季到处垃圾堆”这样的无序状态。因此,不论是城管执法人员还是群众,都应该树立管好我们自己的城市这个目标。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更是生活在这个城市中的每个个人的需要。
目前,锡林浩特市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市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为了规范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2009年5月,城管局正式组建执法监督科。2009年7月,锡林浩特市建成数字化城市指挥中心,通过12319服务热线和指挥系统监督机制,及时地监督各责任单位,更好地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的目的。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正逐步由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转变。然而,建立一个和谐的锡林浩特市离不开广大群众的主动参与,只有群策群力、群众广泛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才能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情的有效城市管理途径。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双向努力,在城市管理和执法问题上,执法人员和群众完全可以形成普遍共识,搭起互信和理解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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