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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常征局长:关于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思考

中城网2010-03-04 13:02:43

 

    人民城市网2010年3月4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消息(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常征)关于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思考。

    目前,流动摊贩和管理者的矛盾问题已成为媒体上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流动摊贩该不该管,应该如何去管,已成为城市管理者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其实城市管理部门的产生,就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的职能划分难以有效管理市场秩序,出现了“七八个大檐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现象,因此应运而生的。但流动摊贩问题作为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疾”,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流动摊贩的客观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长期伴生的社会问题。从目前情况看,流动摊贩大部分已经随着市场的需求,逐步向着固定摊位、固定经营商铺、超市等方向转化。尤其在大中型城市,商场、沿街商铺、规范化的市场、超市、饭店等更加规范的经营形式,已经基本能满足市民购置日常物品和饮食的需要。流动摊贩的需求市场正在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总是有个渐进的过程,消灭流动摊贩的做法并不现实。

    目前的流动摊贩主要来自于二个方面:一是城市常住和暂住人口中一些中、低收入家庭。主要卖一些烤肠、烤串、摊煎饼等方便食品和早点,经营一些水果、儿童玩具、书籍、光碟、家庭日用品等小型商品。二是流动性较大、季节性较强的集团型流动摊贩。如新疆地区走出来的卖干果、切糕的流动摊贩;西藏等地走出来的卖藏药、藏族饰品的流动摊贩;南方茶区走出来的卖茶叶的流动摊贩等。该类摊贩的特点是集体行动,集中前往某一个城市,成员间相互照应,容易出现强买强卖和不服从管理的现象,管理难度十分的大。

    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其内容提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该内容是从制度层面对流动摊贩经营行为合法化、规范化进行的积极探索。涉及到地方政府和城市管理者,就是要在流动摊贩合法化后,对流动摊贩管理应该依法公平,具体落实上要细化措施。

    首先,要确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要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在市城区较宽阔街道的两侧,划定经营场所,经营地点尽量安排在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以保证经营效果。要求同类商品经营者集中经营,明确经营商品的范围、经营时间、环境卫生要求等事项,并统一格调、样式,在方便经营的同时兼顾市容环境。另外,还可以协调城市内超市、商场、规范性市场等留出部分空位,准许和帮助本地中低收入流动摊贩进场经营。

    其次,实行经营准入政策。要有明确的登记和管理部门专门管理。确定流动摊贩经营资格,监督和规范其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事宜。对外来流动摊贩,包括集团型流动摊贩,同样实行准入机制。考虑到城市空间和划分市场资源的有限性,对外来流动摊贩应限制准入名额,要按照经营者提出申报登记请求的时间先后进行“排队”。这点对区域性中心城市更为重要。

    第三,要尽量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流动摊贩准入合法经营后,既要考虑摊贩的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到有门店的固定的经营商户的利益,平衡流动摊贩和有固定门店商户之间的利益。在收取税费的标准及低保家庭是否给予补贴等方面要慎重考虑,社会问题不能完全有市场来解决。如果过度照顾流动摊贩,长期实行场地成本、税费成本不均等的不公平竞争方式,对固定的经营商户可能会产生的打击,致使正规有序的门店出现经营倒退等现象。同时还要加大对不进入市场流动摊贩的依法打击力度,保证市场的依法有序竞争。

   总之,流动摊贩合法化,坚持以服务和疏导为主,依法进行管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达到既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又能活跃市场,解决流动摊贩生活问题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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