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违拆违城管执法工作机制参考规范
中城网2010-09-19 13:52:39
防违拆违城管执法工作机制参考规范
(全国部分城管执法局长集体编订,2010年9月18日,长春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科学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社会损失,提高管理效能,编订此规范。
第二条 此规范所称“防违拆违”,是指防控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是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法人或自然人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体。
第四条“防违拆违”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统一指挥下进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只作为参与的工作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执法主体,公安、建设、规划、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应提供公务协助。
第五条 此规范仅在政府城管执法机关作为“防违拆违”工作牵头承办部门和执法主体时适用。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应设立“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小组成员,负责“防违拆违”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统一指挥,以及督查督导、考核奖罚。
第七条 “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城管执法机关,有1-2个人员编制,城管执法部门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防违拆违”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防违拆违” 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工作目标与工作原则
第九条 “防违拆违”工作有利于“保发展,促和谐”。
第十条 “防违拆违”工作应努力做到“新增违建为零,存量违建递减”。
第十一条 “防违拆违”工作应重心前移,“以防为主”。
第十二条 “拆违”工作应法治宣传在先,说服教育在先,舆论引导在先,力求“以自拆为主”。
第十三条 “防违拆违”工作应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杜绝选择执法,徇私枉法。
第四章 “防违”工作机制规范
第十四条 “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统一指挥下,建立市(州、盟)、县(市、区、旗)、镇(乡、街)、村(社区)四级管理机制,作为“防违”基本工作队伍。
第十五条“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在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配合下,按照城乡统筹原则,首先对辖区内城乡所有“违建”进行全面普查,建档立案,全面掌控。普查后发生的“违建”,拆除时零补偿。
第十六条 村(社区)负责人和匿名监督员,发现有“违建”苗头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镇(乡、街)负责人和县(市、区、旗)城管执法局派驻镇(乡、街)的执法中队。
第十七条 镇(乡、街)负责人和县(市、区、旗)城管执法局派驻的执法中队在接到上报的“违建”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集合队伍赶到“违建”施工现场,进行法治教育,劝止施工,将“违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镇(乡、街)、村(社区)“防违”负责人和匿名监督员的工作津贴、考核奖励应纳入县(市、区、旗)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章 “拆违”工作机制规范
第十九条 拆除“违建”的决定应由市(县、区、旗)人民政府作出,“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拆除价值较高或有争议的的“违建”之前,“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组织听证,邀请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参加,听取不同意见,汇总上报,防止误拆。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建”之前,“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大力进行舆论宣传、法制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自拆。
第二十二条 “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实施政府“拆违”决定之前,应协同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制订周密的安全预案。
第二十三条 “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协助或强制实施政府的“拆违”决定时,应事先确认公安机关已经将所有人员清离“违建”现场,并对“拆违”现场进行隔离警戒,确保任何人员不会受到伤害。
第二十四条 “防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协助或强制实施政府的“拆违”决定时,应在确认公安机关已经将所有人员清离“违建”现场后,由公证人员见证,雇佣人员将室内贵重物品搬离保存,事后返还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场地条件许可,“拆违”工作应使用机械施工完成。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镇(乡、街)有关负责人负责“拆违”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建”拆除后,镇(乡、街)有关负责人应及时走访抚慰,提供心理辅导,消除仇视情绪。
第二十八条 “违建”当事人确有困难的,镇(乡、街)有关负责人应帮助解决或报请上级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此规范是城管科研成果,发挥科学导向作用,没有行政约束力。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旗)人民政府可以参考此规范,制订本市(县、区、旗)具有行政约束力的“防违拆违”城管执法工作规范或办法。
第三十一条 此规范由中国城市管理协会(CCMA)负责书面解释,并根据发展需要,协同研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邀请有关城管执法局长不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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