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川市:城管局制定城区占道庆典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中城网2010-09-30 08:36:41
人民城市网2010年9月30日湖北利川消息 (利川市城管局“和谐城管”宣传信息员王启志 董玉明)利川市城管局制定城区占道庆典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利川市城管局为规范占道庆典促销活动,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近日出台了《利川市关于加强城区占道庆典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与2010年10月以后正式施行。规定要点如下:
一、管理标准
(一)本规定的庆典促销活动:是指在本市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家,因特殊需要,在自家店面前举办的2日以内小规模的开业、展示、促销等活动。禁止在城区内占用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慢车道举办庆典、促销活动。确因宣传或经营需要,拟在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广场及背街小巷内举办庆典促销活动的,必须经利川市城管局行政审批股批准。其中占用逸园等广场的,还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二)举行庆典、促销活动必须在每周五以前报行政审批股审批,并交付活动管理费,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天内,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具体天数根据所在区域或市容管理要求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1天。
(三)举办庆典、促销活动占用道路及广场的面积、范围由市城管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予以确定,并派专人到现场对其活动范围进行规范,具体管理收费标准根据活动具体时间及规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庆典、促销活动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庆典活动不得超过批准划定的范围。
(四)在严管街范围内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内禁止搭建舞台;严管街外需要搭建舞台的,占用面积不得超过人行道的2/3;在广场内所搭舞台,也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在背街小巷内举行庆典、促销活动,不得搭设舞台。
(五)严格控制在庆典、促销现场组织演出活动。确需组织演出活动的,必须有合适的场地,确保不影响交通秩序、行人通行和市民休息。
(六)庆典、促销活动过程中使用音响设备的,根据所在区域类别,音量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七)在城区内举行庆典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炮竹,且礼炮不得打礼花。
(八)在城区内举行庆典活动需要使用彩虹门的,必须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并在占道示意图中标清占道位置及面积,使用的彩虹门应与所在道路平行摆设,且距离道路沿石2米以上(必须在盲道以内)。
(九)庆典、促销活动中的广告牌、条幅、气球必须在批准的使用场地内摆挂。临时占道广告牌的摆放不得影响行人通行,禁止使用太阳伞,禁止在活动场地外的道路上发放宣传单等印刷品,并不得随意抛洒。
(十)庆典、促销活动举办者应组织专人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拥挤人群,保证围观群众人身安全,不得出现人员拥挤等混乱现象。所有车辆应在指定停车场地内停放,并摆放整齐,不得阻塞交通。
(十一)举办庆典、促销活动不得损坏市政基础设施,不得污染路面。所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扫。
(十二)采用车队、社区文艺队、电子屏车、花车以游行方式举行庆典、促销宣传活动的,除需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外,还应到市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办理审批手续,车上喇叭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法》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批准路线行驶。
(十三)经批准举办的庆典、促销活动,如遇全市重要活动时,举办者无条件取消活动或另择时间,并及时清理活动现场。
二、审批程序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规划区内道路、广场上举办庆典、促销活动的,必须在活动举办2天前向市城管行政审批股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活动类别和内容,需占用道路位置、面积、摆放物品的数量,舞台的面积,演出活动时间、彩虹门或棚亭设施位置数量及活动所需时间等。
(二)市城管局行政审批股接到申请后,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根据勘验结果,对申请内容详细审查,经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其中占用逸园广场、行政审批中心,须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按程序办理,批准表中应对活动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指定。
三、监督检查
(一)经批准举办庆典、促销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
(二)未经审批或违反内容进行占道庆典、促销活动的,所在区域内的执法中队应责令停止活动,并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对举办者予以行政处罚。
(三)在活动举办过程中,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由活动举办者承担全部责任。
(四)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敷衍推委、故意刁难或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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