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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管局吴森局长诌议“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的结合

中城网2010-03-01 15:52:30

 

人民城市网2010年2月26日山东诸城消息 (诸城市城管局局长诸城市城管局吴森局长诌议“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的结合 。

   

社会在发展、历史在前进,城市的文明程度在提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市的进程在加快,随着市民文化素养的提高、文明程度的进步,“以德治市”的呼声呼之欲出。可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的结合势在必行。

一、“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首先城市管理是一项时刻与广大市民相接触的工作,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时常会和管理相对人发生“摩擦”,碰出“火花”,而这些矛盾大多数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批评教育的方式去解决。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工作不能只靠法律手段解决,更多的是要凭借道德的力量去感化、去教育、去解决,即以德治市,德化教育也就应当成为“以德治市”的重要途径。其次,单靠法律义务的履行来治理城市环境是有其自身局限性。法律义务的履行是依靠强制手段来约束人的行为即采用他律方式来完成的。也就是说,我们平日纠正的很多违章行为不能单凭法律规范去约束,很多要依靠道德规范去解决。例如: 随意乱扔果皮纸屑,攀、折花草树木,甚至肆意践踏绿化带的现象,若仅仅靠法律规范去制裁恐怕是难以凑效的。一是城市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毕竟有限,难以每时每刻、随时随地对每起违章进行罚款;那些具有不良习惯的市民一旦离开罚款之地,有可能依旧我行我素。而“以德治市”便可能弥补 “依法治市”的不足,因为道德义务的履行是通过自身修养的提高或德化教育使其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来完成的,或凭借社会舆论,人们评价的威力(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让其在人们的谴责声中自省自悟,以至自尊自爱。这样城市的管理长效性才能得以真正实现体现,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最后,道德规范内涵的广泛性可以补充法律条文实行范围的有限性。法律法规只是以条文的形式存在,只有在条文中规定的义务,才是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决定了法律法规实施的范围再宽再细也是有限的,而道德则没有这种界限,他的外延性要广泛得多。在日常生活中,道德义务的要求,大多通过社会舆论和评价表现出来,它存在于让你们的情感倾向、社会习惯之中,所以他的外延是法律难以比拟的。而在城市管理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大量的,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的问题,这时候我们需要采用只能是德化教育,即通过道德标准、社会舆论,使其在自身感悟中或社会舆论中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如何将“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有机结合起来

第一,要进一步提升我们城管执法人员的自身道德修养。“己不正何以正人?”“道德就是能够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服务’,也就是说,道德就是为他人和社会的献身精神或是一种‘服务’精神。”由此可见,我们要成为有道德的城管执法人员就必须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具体地说要全心全意、忍辱负重地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恬然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这就要求城管队员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否则“以德治国”只是一句空话,更谈不上能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作为城管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坚持用最新的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自觉做到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完善、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不懂法何以执法?只有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不断发展的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三,积极借助各种媒体正面宣传、反面披露的舆论力量,对市民进行法制宣传和德化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道德修养。用严格的法律条款和社会道德舆论等外部压力及主体内的道德心理来共同约束市民的违章行为,这才是长期的、有效的、根本的城市管理途径。

应该值得注意到是,单靠任何一种方式来治理城市都不可能带来长效管理的成功,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切不可将二者割裂开来,它们只有相互融合,才能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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