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把握城市管理人性化执法
中城网2010-03-22 15:32:17
如何把握城市管理人性化执法
(滑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百军)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作为与群众密切接触的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摆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法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和谐管理,文明服务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提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们似乎更注重、也更熟悉其强制性——“刚”的一面,即群众所称暂扣、没收、罚款三部曲,而它人性化“柔”的一面,即协调、引导、教育、服务等,往往被淡漠了。然而,近年来各地城管执法机关在办案中用不同方式透露着浓郁的人情味,这一切都说明:“刚性”法律也可以“柔情”执行,城管执法逐渐趋于“人性化”。
人性化执法应当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实行人性化执法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执法者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 “执法为民”意识,建立和维护与行政相对人和谐的相互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做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既是代表人民政府的执法者,又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服务者,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人性化执法要从群众利益出发,为群众排忧解难,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化解矛盾,减少上访、上告等不安定因素,避免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执法者只有在工作中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与管理对象交心,增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了解,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执法者要态度和蔼,言辞礼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对当事人的特殊困难予以同情和帮助,才会使当事人减少对立情绪,服从处罚决定,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性化执法与依法办事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只要是违法违章行为,就应该查处,必须要查处,决不能因为怕引起矛盾纠纷而装聋作哑,漠然视之;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只有通过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解决矛盾,才能有效地争取群众、争取主动,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群众受到教育,使违法者受到惩处。人性化执法对执法者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手段只柔不刚,则法无权威;只刚不柔,则难得民心。人性化执法刚柔相济,通过规劝、引导、协调、疏导、教育、服务等方法,将大量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又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开展生动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程序公正是指执法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执法结果的公正。一般说来,人们所追求和期望的是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要实现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要实现执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只有将执法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执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因此要确保程序公正,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要增强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意识,依法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大力提升执法者的执法技能和法律素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面广、法律法规条文旁杂,执法者在全面掌握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执法钻研、执法开拓、执法创新,既要实现一职多能,又要术业有专攻。另外,还要有机制作保障。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执行好法律程序,做公正执法的典范;另一方面要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城管执法实行以人为本,亲和式、人性化执法,既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管好城市的现实需要。在执法过程中给予相对人充分的人文关怀、使之感受到平等、民主、和谐,从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有效提高城市管理质量,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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