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宗威:九论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
中城网2008-03-14 11:59: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徐宗威副司长
九论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
中国城市网总编辑罗亚蒙研究员2006年11月1日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是当前我国城市管理变革中正在进行的一项宏大工程。这项变革的本质意义,在于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法则,降低城市公用事业运营成本,提高城市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不仅关乎各种利益分配关系的大调整,更维系每一个城市市民的切身利益,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和“宜居城市”的理念顺利完成这场变革,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先生通过中国城市网独家发布的这一组文章,分析透彻,论述全面,说服力强,对于指导全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很有参考价值,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大家有疑惑或有不同观点,也欢迎提出,适当的时候我们再请徐宗威先生和大家进一步交流。
一、看紧产权,放开经营权
过去一段时间,许多地方对公用事业产权改革情有独衷,大动干戈。安徽同志讲,安徽省40%的公交企业、50%的供水企业、80%的燃气企业的国有产权已经出让。深圳市水务45%的股权转让。上海浦东水务50%的股权卖掉了。现在谈改革,似乎必谈产权出让、股权转让。似乎产权动了才算是改革。可动产权是大事,没有十分把握轻易动不得。在所有权改革上,除了产权改革,还有经营权改革。为什么不可以在放开经营权上多下功夫,在搞活经营权上多探索改革的路子。
一、产权改革有好处,但需要慎重
地方对产权改革所以情有独衷,敢动真格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中央有政策。中央在十五大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任务,强调该退的要退出来,抓大放小,改变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既然中央说了,地方当然可以做。这叫有上方宝剑。二是地方有需要。城市建设发展很快,旧帐总算还得差不多了,但新帐的投资从哪来,城市建设要发展、城市公用事业要发展,需要建设资金,增量没钱就想办法把存量做活,存量出让转让自然可以有钱进帐。不管这叫不叫融资冲动,算不算是盘活资产,但看上去政府的行政效力提高了。三是企业有要求。国企改革势在必行,各行各业都改了,你不改不行。国企人浮于事,缺乏活力,更少竞争力,怎么改革?最好的办法再找个股东来,因为定什么制度,减什么人,自己不好说,别人好说话。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嘛。特别是涉及价格、人事制度,国企没人管,改成民营了、改成合资企业了,优惠政策就来了。所以热衷于产权改革,也是企业改革的一个现实选择。
产权改革有好处,但不是万能的。产权改革是灵丹妙药,但不能包治百病。而且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一个是与改革的目标相搏。改革要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促进公用事业国有企业发展。但产权拿走了,新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股权的利益、企业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更不是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产权改革后很多地方的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落空。再一个是搛钱的一定干,不搛钱打死不会干。新股东不关心如何降低成本的事,最上心的事是怎么向政府申请提高价格。因为降低成本是自己要掏钱,至少是要先掏钱,而提价是向政府向社会公众要钱。深圳特区污水处理费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已经从两毛七提高到了一块零五,通过提价来保障自己股权的利益这也太方便了。第三,是政府控制力明显下降。产权不是政府的了,所有权不是政府的了,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政府当然要听所有者的了。政府失去控制力,怎么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又怎么保障城市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第四,产权出让转让,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如何保证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公开透明,如何保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是客观的,我看谁也不能打保票。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地方出让转让产权中牺牲公共利益和流失国有资产,有问题是正常的,没问题不可能。
二、公用事业政府是投资主体,但可以不是经营主体
目前改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在这样的情形下,为什么一定要先动产权,为什么一定要把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掉?我想稳妥的办法,还是先把产权看紧,放开经营权。先多想办法把经营权搞活。我甚至认为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就应当是国有的,甚至是国有独资的。为什么?因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税人这个词我们不用,我们讲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已经把税费都交给你政府了,就应该是你政府投资。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当是城市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但可以不是经营主体。资产是国有的、资产是全民的,但可以请有实力的经营班子来经营。经营得好,可以继续授权经营;经营得不好,对不起可以再请一家公司经营。经营权放开,政府会有比较多的主动性和控制力。
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认识到,国企不是不能干好。国企和私企主要是两个差距,一个是机制、一个是包袱。只要转变经济机制,解决好人员安置,国有企业产权不动,国有企业一样可以搞活,一样可充满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所以问题不是产权一定要转让出去。这话再往下说,既然产权不是主要问题,那产权就可以先不动,更多的是先把经营权放开搞活。
看紧产权,放开经营权,是对前一段地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经验总结,也是下一阶段改革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发展城市公用事业是政府的职责。这点上面已经说到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我们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同时我们也进入了社会矛盾的突发期。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矛盾,就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的主要精力仍然在上经济项目上,仍然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对公用事业是“一卖了之”,“一改了之”。在发展城市公用事业问题上,政府绝对不可以缺位。纳税人把税金给了你,你当然要投入,而且应当是投资的主体。政府财政要确定适当比例,政府不可推卸地要成为投资城市公用事业的主体。这是政府是不是履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职责、是不是职责到位或是缺位的重要表现。
第二,从国际经验看,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也不是全部私营化或者是市场化,有一多半国家仍然保持公用事业国家投资、国家所有、国家控股。国际上英国是私有化的代表,但也出现了回购的案例。法国坚持国家所有,德国走了中间的道路。城市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是法国人的经验,被联合国誉为是法国对世界的贡献。但法国经验的核心是坚持公用事业设施的国有。因为如果设施不是国有的,也就没有经营期限的设定和到期后设施资产的移交了;也就没有经营者履约出色,政府再次授予经营权和授予新的经营期限了。坚持国有,是有效实施政府控制力和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的重要基础。
第三,市场面前企业是平等的,尊重民企也尊重国企。严格讲城市公用事业资产都是优良资产。因为社会公众天天都需要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这种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这和其它工业产品或私人物品的生产差别巨大。不愁市场的项目,也就不愁信贷的支持,目前一些地方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的困难,主要是机制问题和包袱问题,只要政府能给他相应的扶持政策,国企一样可以干好。在这样的基础上,国企和民企都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平等主体,不可以用行政命令,要求国企一定要退出这个市场,或部分退出市场。这在市场面前是不公平的。
第四,坚持城市公用事业国有,是坚持公有制基础的需要。《宪法》讲,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是正确的,改变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积极性也是正确的。但中央十五大还有一句话,是国有经济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城市的供水、燃气、公交、采暖,如果没有划到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是有问题的。城市公用事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同生产私人物品的经济范畴有很大的区别。对城市公用事业资产的不同经营属性也应当加以区别。生产公共物品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的产权都转让了,投资主体也不是政府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还怎么巩固和发展?公有制这个基础怎么体现?
二、改革的原则方向没有变
一、改革的原则是一贯的,改革的方向没有变。
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一直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程展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央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和战略决策,改革的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政策是一贯的。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任务。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国企有进有退,抓大放小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要求。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中央提出“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中央对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和公用事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是十分明确的,对全国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支持和规范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文件。
2001年12月,原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就鼓励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作出部署。 2002年1月,原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放宽了公用事业、外贸、教育、文化、旅游、电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 2002年3月,发改委国家公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将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列为对外开放领域。这是继电力、航空、电信等垄断行业全面开放后的又一突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002年10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这些行业的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2002年12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开放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的安全,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定了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出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的内容,主管部门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和特许经营的期限等内容。 2005年11月,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意见》。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意义,重点抓好规范市场准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成本监管、等有关工作。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努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明确表达了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信心和要求。这就是:一,坚持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二,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要坚定不移,又要深入研究;三,改革要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各方关系,改革的力度和进度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协调。 二、要发挥市场机制,也要有效宏观调控。
在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改革是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价格机制尚未形成、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监管体系没有建立的背景下进行的。要继续坚持正确的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同时也要加强有效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改革,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突出政府公共职能,平衡企业的资本逐利与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之间的矛盾,保护好国有资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改革进程。 1.改革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核心是引入市场机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和规律,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为人民人群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满足我国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的需要。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合理的和高效的,自然垄断行业是完全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的,具有公用性质的行业服务也可以由社会来提供服务的。遵循市场规律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必须贯彻到公用事业改革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项目的委托建设和设施的委托经营需要运用市场机制,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设施运行安全,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管,同时需要运用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中要使市场机制灵活地体现在建设、投资、经营、维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2.改革要区分工作层次抓重点。 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包含多层面的改革内容,需要有所分别地提出相应的改革政策和措施。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包含了以“政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职能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以“市场多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和股份多元改革;以“特许经营”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方式改革。这四个层面的改革相互联系,又有区别。每个层面的改革的中心任务和改革的难点不同,需要研究采取的改革措施不同,在工作中要加以区别,在不同的工作阶段要有所侧重。结合当地实际把工作主要精力放在首先需要解决的改革层面和重点问题上,逐步推进地方的城市公用事业改革。 3.改革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 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发育程度表现出极大地域性,即使在同一地区,各行业发展情况也不平衡。造成对公用事业改革的社会认同度不同,接受程度也不同。改革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要根据公用事业项目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研究提出不同的改革形式和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不刮风、不下指标、不赶进度、不搞一刀切、不用一个模式”。对公用事业项目实行市场化改革,更要慎之又慎,要认真研究不同项目的资产质量、投资风险、价格变化、市场前景等经营因素,与承租(承建)企业条款全面和详尽的委托合同。 4.改革要使政府承担公共责任。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过去城市公用事业都是政府背的政府管的,现在实行改革了,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从过去直接管理和直接经营公用事业项目上转变过来。但公用事业发展和管理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只不过是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改变了。政府仍然需要承担起政府发展公用事业应做、可做、市场无法做的事情。公用事业改革要求政府从直接经营公用事业中退出来,把市场能做的事情让市场来做;同时要求政府切实负起公共责任,把市场不能做的事情承担起来做好。比如城市公共交通,一定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采取补贴和补偿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再比如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管护等就必须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尽到政府应尽的社会公共责任。 5.改革要兼顾到公用事业特点。 城市公用事业不同于一般工业行业,最显著、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公用性。公用事业为城镇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服务,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是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公用事业本身具有众多行业,每个行业性质和特点也不尽相同,所以在改革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区别对待、分类推进。要合理区分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补贴性与非补贴性的特点,研究和实行不同的改革措施,寻找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做到既提高公用事业运行的效率,又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6.改革要加强市场和安全监管。 城市公用事业的公用性、自然垄断性等特点要求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社会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政府要发挥好“公共责任人”和“守夜人”的作用,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切实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监管。要把加强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保障,要贯穿于公用事业改革的全过程。城市公用事业监管主要包括:市场进入与退出的监管、运行安全的监管、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监管、价格与收费的监管、管线网络系统的监管、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等,重点是规范市场准入与退出、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完善价格和成本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特许经营中的项目公司运行风险
一些经营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集团公司,比如法国水务、北京首创、香港煤气等,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取得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当地政府签定了特许经营合同。合作的双方,一方是政府,一方是集团公司。政府作为甲方把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了作为乙方的集团公司,并与集团公司构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毫无疑问,集团公司作为乙方应当承担和履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但事实上一些集团公司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运作形式,实施特许经营权赋予的经营业务,由项目公司代表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签字的乙方进行经营活动。项目公司运作形式,势必造成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在权利义务界定并增加政府责任风险。这样的运作方式,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项目公司的情况比较复杂,很难进行归类。从投资角度看,项目公司大体存在五种形式,1.全资子公司形式,是集团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全部资金注册成立的;2.控股公司形式,是集团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投入,股本在51%以上,形成控股势力并享有决策权;3.参股公司形式,集团公司投入部分资金,往往少于49%,不是大股东,没有决策权;4.合作公司形式,注册资本和建设资金仍由集团公司投入,合作方只以咨询方式合作并分享利益;5.项目经营公司形式,也有叫项目经营部。项目经营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作为集团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内部执行机构。
政府把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可以是集团公司,当然也可以是其它公司。但不管怎么说,是政府与乙方构成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只是政府与乙方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政府没有把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政府把特许经营权所以授予乙方,是因为作为乙方的集团公司至少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丰富的业绩和业内经验;第二,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第三,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和社会信誉度。项目公司能不能具备这三个条件,能不能承担集团公司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能不能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很显然,在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或在乙方与项目公司之间是不能简单划等号的。正因为如此,对集团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运作被授予的特许经营业务,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管,堵绝违规操作,严格防范风险。
项目运作和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对项目公司运作形式正当性判断的复杂性。但上面讲到的五种项目公司运作形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
1.项目经营公司形式,或项目经营部形式。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内部的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执行机构,其所有经营行为都是乙方的不拆不扣的忠实代表,因为发生的所有的问题都是乙方承担责任,所以没有增加和转移风险问题,预期风险都控制在合同预期之内。
2.全资子公司形式。集团公司拿出资金注册成立全资的子公司,专门执行集团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乙方义务,作为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明确权益和责任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集团公司承担着其全资子公司的连带责任,全资子公司可视为事实上的乙方。但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可能会发生特许经营授权以外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按照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顺序承担责任。
3.控股公司形式。虽然集团公司对控股公司的经营拥有决策权,但由于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已经变为第三方所有。明显存在着较高风险。第一,从权利风险讲,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按国家规定是不可以转让的。乙方把部分股权给了第三方,就意味着把经营权中的部分权利义务给了第三方,存在着事实上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第二,从经营风险讲,特许经营项目的部分股权不在政府与集团公司合同控制的范围之内,存在着第三方将取得的部分股权二次转让或用于投资和抵押等风险。这提高了作为乙方的集团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而增加了政府的责任风险。
4.参股公司形式。集团公司不能控股,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就会缺乏控制力。集团公司对参股公司在特许经营中发生的成本和造成的损失是不是认帐,如果不认帐谁来买单。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正常运行。在参股公司形式下,第一存在着事实上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第二作为乙方的集团公司,不能主张和主持全面履行合同,势必造成政府控制力的下降和政府责任风险的提高。
5.合作公司形式。注册资本仍由集团公司全额投入。合作方没有资本金投入,也没有赔付准备金,但可以分享特许经营中的利益,只要有利益存在,合作方就会追求利益而形成风险,这实际上是特许经营权益的隐性转让。在经营中出现的损失需要集团公司给付,但政府承担了隐性转让风险。
项目公司运作形式情况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其中有正当行为,有不正当行为,甚至是骗局、是违法行为。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风险共担是原则。但政府与集团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承担的风险是乙方必须承担的,不能变相推给政府或第三方,也不能变相提高政府责任风险。我们可以用下面一个表简单归纳项目公司运作的风险。
项目公司运作风险评价表
经营权转让
程度
合同约定
预期风险
政府
责任风险
政府监管
控制力
全资企业
未转让
存在
规范内
较强
控股企业
小部分转让
存在
提高
弱
参股企业
大部分转让
存在
提高
较弱
合作企业
部分转让
存在
提高
极弱
内部企业
未转让
存在
规范内
强
注:左例为项目公司的五种形式
对项目公司运作方式的取舍判断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项目公司是不是可以拥有乙方所具有的授予条件;第二,项目公司是不是可以承担乙方的全部责任并支付抵押担保;第三,项目公司是不是存在着特许经营权事实转让或特许经营权的部分权益的事实转让。
项目公司运作方式,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履行乙方全部责任的,造成事实经营权转让的,都不宜实行。一旦实行将意味着在合同之外增加了政府责任风险。在市场运作的现实中,有形形色色的项目公司运作形式,但这5种基本的项目公司运作形式的取舍判断是十分明确的,可供各地参考。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城市安全,一旦风险发生出现问题,政府是不管也得管。加强政府监管,还要加一条监管内容,对实行项目公司形式运作的,政府要对项目公司的资本构成情况以及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监管,以确保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安全运行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建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体系
一、改革要有压力、要有紧迫感。
城市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载体,城市化进程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全球性发展趋势,对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形成了巨大压力。据联合国人居署2005年《应对世界城市化带来的挑战》年度报告统计,上个世纪50年代,全世界有1/3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而在50年后的今天,城市人口的比例已经增至1/2,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第三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这一趋势还将继续保持下去,预计到2050年世界城市人口将达到60亿,占全球人口的2/3。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了令全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工业、农业、金融、外贸、交通、能源等国民经济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绩。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突破18万亿元,财政收入超过了3万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三,外商直接投资位居世界第二,国家外汇储备位居世界第一。我国GDP在世界的排名已经上升到世界前五位,一跃成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在20多年的时间里,平均以每年近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增长,从1978年的17.9%上升到2005年的41.8%,从1978年的2亿多人口城市人口增加到2005年的5亿多城市人口,这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了不起的巨大成就。 未来的15年仍然是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按平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计算,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的水平将达到58%左右,全国总人口为14.7亿,,农村人口为6.3亿,城市人口将达到8.4亿。发达国家实现城市化(从30%提高到70%),日本用了70年时间,美国用了100年时间,英国用了200年时间,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将大大缩短时间周期,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压力。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对城市公用事业提出的巨大挑战和巨大压力。我国城市化进程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人口将迅速向城市地区转移、产业将在城市地区的迅速集聚,必然对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提出巨大的市场需求,对城市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数量和服务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能不能满足城市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能不能使城市公用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不能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安全、方便和高效的公用事业服务体系,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当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而现实的问题和十分艰巨的任务。
二、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调动社会和市场各方主体投资、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排水事业的积极性;以灵活高效的特许经营方式为核心,不拘一格地采取多种灵活和务实高效的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发挥更大的效益,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设施条件和基础服务的保障;以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手段,坚持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维护市场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各自应有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水产业化运行安全和城市安全;以加快相关配套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税费改革、市场多元和股权多元改革、经营管理方式改革、价格调整机制改革、政府监管机制改革等工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提供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居民和城市建设对排水事业发展需要为目的,努力实现政府制定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的全面落实,满足城市化进程迅速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技术含量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保障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实行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没有现成经验,根据各地丰富实践和取得的宝贵经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当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制度体系建设的全过程,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控、企业运做、公众参与的原则,由七个主要部分组成,这七个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如下图所示: (一)工作组织体系
工作组织体系,是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承租运营企业、政府相关事业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共同构成分工明确、协调一致、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为实行特许经营提供组织保障。 1.成立城市政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市级各职能部门(如建委、市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劳动局、国资局等)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特许经营管理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由建委分管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处室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负责确定和审批全市实行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项目,价格调控,和公用设施资产等监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是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决议,议而不决的问题报请市政府批准。 3.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落实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重点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向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工作建议。 4.政府有关部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设部门、物价部门、规划部门、国资部门、劳动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抓好价格监督、企业运营监督、生产安全监督等政府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派驻企业专职和兼职监督员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5.承租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各项承诺,切实保证生产的产品和服务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安全运营的情况和有关信息,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营生产情况特别是安全和质量的检查。 6.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特别是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披露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质量和安全始终处于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二)经营权特许体系
经营权特许体系,是指梳理并确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项目,坚持社会公开竞争选择承租企业的原则,实现排水设施项目在特许经营权的发租、取得、终止、退出等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为采用灵活高效的特许经营形式,提供公平的有序的市场制度保障。 1.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首先应当将全市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按设施功能和区域进行分类,将公用事业设施划分为若干个经营项目,并根据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不同特点,制订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预案; 2.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方案应当经特许经营管委会审查后报政府批准,并由政府(或排水特许经营管理委员会)确定实行特许经营的经营方式、项目招商标的和条件、以及监督管理层级; 3.经营权发租实行社会公开竞标方式进行。除政府允许邀请企业承租承建的例外,其它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社会公开竞标,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要防止过高的竞争标的价。 4.政府对获得特许经营项目的承租(承建)企业,要通过颁发授权证书的形式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5.政府与承租(承建)企业签订特许经营项目合同。承租(承建)企业更多地是追求企业和市场利益,而政府必须维护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明确和保护双方权益必须通过合同体现。而详尽和完备的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基础。 6.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合同期满、和承租(承建)企业不能履行合同,政府认为有必须终止合同的,政府应当及时收回排水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重新寻找、招商、和确认新的合作伙伴。
五、建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体系(续)
(三)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体系,是指建立国有公用设施资产安全和设施运行安全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通过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为城市公用设施资产安全、运营安全和城市安全。 1.树立安全意识。公用事业的运行安全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更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涉及到城市安全和城市生态的安全,承租企业和企业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把做好安全工作列入本职工作的内容之一。 2.建立安全制度。承租企业要建立生产、供应和服务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维护设施等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制定鼓励措施,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位职工。 3.规定合同内容。安全责任要通过法定形式予以明确,政府与承租企业在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要将设施安全生产、产品供应和服务的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租企业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由于安全事故必然承担带来的风险责任,使之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 4.政府监督到位。政府监管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承租企业生产运营和作业的安全监管,采用现代化手段和措施,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发挥社会公众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确保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必要安全设备。承租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和有关安全设施配备的规定要求,购置和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对安全设施定期检查,保证安全设备的运转正常,为安全生产提供基本的设备条件保障。 6.做好应急预案。政府排水监管政府和承租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工作预案。建立起务实有效的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公用设施项目,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跨区域的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技术和行政保障。 (四)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体系,是指政府要履行公用设施资产与运营监管的职责,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对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项目运营、设施安全、价格调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实行特许经营提供必要和高效的监督保障。 1.市场秩序监管 市场准入退出都是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重要环境,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规定市场秩序,严格操作规程,完善项目竞标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合同签订监管 排水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是重要的行政合同,政府同承租企业必须签定项目的特许经营合同。服务内容、范围、质量和标准,服务期限、价格调整程序、安全保障措施等都是合同中的必须条款。合同是政府与承租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既是双方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双方义务的法律凭据。代表公众利益、代表公共资源、代表国有资产的政府一方对待合同工作必须十分慎重。 3.服务质量监管 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政府监管政府要按照有关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监测制度,对承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定点、定时的检查和监测,监测检查结果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4.信息发布监管 政府监管部门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完善社会公众咨询和监督机制,以及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检查、监测结果和整改发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使特许经营排水项目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5.资产安全监管 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保障运营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对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行安全监管。企业改革改制,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职工、企业、国家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要求,精心制定改制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6.运营成本监管 公用设施运营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价格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含量和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监管部门要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加快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者和承租者改革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建立公用事业行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掌握承租企业的经营成本状况,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基础依据,防止成本和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五)价格调控体系
价格调控体系,要贯彻“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促进发展”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调整和控制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双重作用。 1.企业提出建议 由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尤其是能源、原材料、工资水平的上涨,增加了承租企业运营成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要求。 2.中介提出方案 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价格调整预案。这个预案是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平均价格上涨、行业服务平均价格、产品和服务的变化、经营形势的变化、国家和地方税收等因素,在经过全面、准确和详尽的测算基础上提出。 3.社会公众听证 方案的提出后,要经过社会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平衡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对弱势群体和家庭要采取相应的补助措施。 4.政府决定价格 这是重要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众和承租企业权益的基本手段。公用设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且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由城市政府决定,并建立相应的成本监控和调整工作机制。 (六)法规支持体系
法规支撑体系,是指公用设施在实行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等要合法,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为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1.法律法规建设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地方人大应当加快城市公用事业立法工作,制订立法计划,尽快出台《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为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监督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为市场公平竞争、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安全、价格调控、服务质量等提供法律保障。 2.政府制订管理办法 城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就公用设施特许经营中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制订实施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以及加强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公用设施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充实力量,定期培训,提升执法的装备水平,制订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和方案,对公用设施实施特许经营项目执法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4.营造法制工作氛围。 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是一个新的事务,公用事业项目实法律法规更是新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知识,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向市场各方主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份氛围。 5.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要将公用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执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通过法制宣传,把法律武器交给社会公众,把群众的自觉维权行动的积极性,变成承租企业自觉执法的外在压力,并同政府执法机构配合,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项目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七)经营仲裁体系
在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过程中,政府与承租(承建)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和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应当建立经营仲裁体系妥善加以解决。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特许经营过程中纠纷的主要机制和主要渠道。它可以有效地及时化解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为双方或多方提供可信的和权威的仲裁决定,为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营和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缓冲和保障。 1.提起行政复议。 当承租(承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决定,发生纠纷和有意见不一致时,承租(承建)企业可就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或行政行为向向一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受理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接到行政诉讼,要在法定时期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 3.举行公开听证。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后要对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要如实提供要求的相关资料和相关情况。必要时进行时公开听证,听取双方及相关部门申诉客观主张和意见。 4.做出复议决定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调查、听证等工作基础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就原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做出维持、变更、撤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决定或判决是依法做出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5.再次复议申请 承租(承建)企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承租(承建)企业对行政诉讼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继续向上一管理部门或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
六、特许经营要抓住合同这个核心
2000年前后,中央决定进一步加快国企改革和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建设部提出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及实行特许经营的指导意见和办法。随后城市的供水、燃气、公交、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不能期望搞一揽子的改革方案。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问题要分别研究,分别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意见。不能指望用一揽子的方案来解决。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是个大概念,更是个笼统的概念,她包含了多层面的改革内容。这些层面的改革相互联系,但又相互区别,放在一些即说不清楚,也很难推动改革的深入。有哪些层面的改革?至少有四个层面:
第一,是“政企分开”层面的改革。主要解决政府的职能问题,包括改革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过去政府干了企业的事,企业干了政府的事,公用事业是干不好的。政府是建立市场秩序的,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而不是城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和服务者。继续保障财政投入、加强价格监督和市场监管,是“政企分开”后政府需要继续做好的工作。这个层面的问题不解决,其它层面的问题无从谈起。
第二,是“企业改制”层面的改革。市政公用事业企业过去很多是国企,当然还有相当部分是国有的事业单位。这个层面的改革任务主要是事改企和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好国有资产的评估保值、职工的身份置换、医保养老等问题,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公用事业单位也要改革,讲成本,讲效率,讲服务,讲质量,形成活力和竞争力。
第三,是“市场多元”层面的改革。她主要解决公用事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企业股份的多元化。就是说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不能只是由政府投资和政府兴办了。内资可以干,外资也可以干。国企可以干,民营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干。
第四,是“经营方式”层面的改革,她主要解决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经营和运作方式的问题,比如各地已经在作的BOT、TOT等项目运作方式,或者是采取委托、承包、租赁等特许经营的方式,都是城市市政公用项目的运作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成果,经营方式的改革是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经营方式的改革要坚持的是资产必须姓“公”,公共资源必须在政府的控制之下,不能搞几年资源和资产改姓“私”了那不行。
这四个层面的改革不能放在一起讲,因为每个层面的改革的中心任务和改革的难点、要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不相同的,各地要结合实际把自己的工作重点放在首先需要解决的改革层面上,逐步推进地方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几个层面的改革放在一起讲很可能会误事。
二、监管要研究行政措施,更要研究市场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府要加强监管,这是完全正确的。增加监管机构、增加编制,如果能办到我也赞成,但这可能性有多大?加强监管的出路还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研究新的监管机制和办法。特别要研究用市场的机制和市场的办法,来解决改革后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问题。什么是市场的机制和市场的办法?很多,我只能讲一些原则的办法。
第一,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一个好的市场办法。马鞍山市燃气企业改制以后,从过去的连成本都不讲,到现在的讲成本讲效益。服务态度从过去的“以我为主”,客户家出问题我想啥时候去就啥时候去;到现在的“以客为主”,只要客户有要求,随叫随到,而且提供最优的服务。企业改制后形成了企业内部的监督和奖励机制。这比你政府去监管不是强多了吗?
第二,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和股权多元也是一个好的市场办法。多元以后,在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内的不同的股权利益集团之间会自然地形成互相监督的机制。因为大家都担心自己的资产使用、效益和安全,能不能得到预期的效益。如果公司股票上市,那监督的人就更多了,因为全体股民都会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经营的意见。
第三,特许经营权实行投标竞标也是一个好的市场办法。不要不加选择地就把某一项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委托给一个公司,更不能把委托的期限定得过长。市场的办法应当是采取招标竞标,尤其是中小规模的项目,比如水面、绿地的维护和街道清的扫,一、两年就可以搞一次竞标,干得好的,群众满意的,就可以让他继续干,相反就可以换一家干。在这样的形势下,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承租方为了和政府续签合同,他也会千方百计地把公用产品和服务做好。
第四,社会舆论监督也是一个好的市场办法。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地发现和暴露公用事业项目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泉州市自来水厂实行特许经营以后,按合同约定每天通过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水质等情况,天天都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你说这比政府每天派人去检查效果不是好得多吗。
第五,签订一个好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合同,并得到切实执行也是个市场办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得到保障。这个问题放在下面说。市场的办法很多,需要靠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去探索和研究,虽然一开始会费些力气,但都是治本的办法。
三、实行特许经营要抓住合同这个核心。
特许经营正在逐渐成为地方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方式改革的一个主要和重要的手段。但是由于忽视了合同工作,忽视了全面、详尽、缜密、艰苦的合同谈判,给工作带来了诸多的被动,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一,经营和管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双方(有时是更多方)的全部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通过合同的形式表达出来。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凭据。一定要注意是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是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代表群众利益、代表公共资源、代表国有资产的一方,对待合同就必须十分的慎重。绝为可草率签字,给日后发生的争执和和问题带来难以解决的隐患。
第二,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千差万别,合同内容和条款一定也是千差万别的。因为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所在地点不一样,规模不一样,折旧不一样,职工情况不一样,服务区域不一样,当地政府意图不一样,承租企业诉求不一样,等等。所以不可能用一种固定的合同模式或固定的合同条款能够套得进去。如果能套进去那一定是不符合当地实际的。任何一项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都必须量体裁衣,做过细的工作,一个项目合同只能适合一件衣服。只讲原则不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还可以拿到别的地方去用,那这个合同就是失败的。有的地方城市公用项目委托年限搞到70年,有些承租人和政府合同签了没有半年就要涨价,有些地方的承租人拒绝主管部门去厂监督检查等等,都是合同考虑不慎之过。
第三,特许经营合同原本就不是一个平等合同。现在有些地方在和承租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总感觉不是理直气壮,好像只能谈两个平等主体的合作条件,作为不平等主体的要求不敢张口,似乎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不平等。这是大错特错。
特许经营合同是行政合同,政府既是相对人,又是管理人。从相对人来讲,合同一定是双方意愿一致表达和共同的承诺,需要双方共同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管理人来讲,合同是执行公共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履行政府职责,作为政府一方还拥有选择权、监督权、变更权、终止权,甚至是仲裁权。
所以从管理人讲,政府和承租方是不平等关系,行政合同也是不平等合同。所谓不平等,就是要求地方要行使好你的公共权力,特别是监督权、变更权和终止权,要理直气壮地提出监督和管理的要求,任何的退缩都是对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损失,也会削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直接威胁到公用事业项目的运营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七、改革需要加强政府公共职能
最近到几个省去,调研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看到各地都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有些地方改革的步子迈得比较大。但毕竟这项工作是个新的工作,是个改革性质的工作,没有多少经验可以拿来就用,所以在改革当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特别注意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第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政府推卸职责的改革
城市当中的公交、燃气、供水、绿化、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过去在计划体制都是政府背的。市政公用事业支出也就占了当地政府财政支出的相当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了政府的包袱。现在讲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的项目和外方合资了,有些公用事业企业改制了,有的项目委托出去了,但不管理怎么改,政府该补的还得补,政府该拿的还得拿。过去一个城市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费一年是10个亿,现在改革了你还得掏这些钱啊。而且随着城市发展你还要掏得更多,只不过你补的、拿的,比过去更合理了、更科学了、更有成效了。绝对不是改革了,地方就可以不拿钱了,更不可以一改了之、一卖了之,没有责任了。改革的目的是改进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管理方式、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群众提供品种更丰富、质量更高的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有些地方把城市的市政工程公司作了股份制改革,这很好。但过去给的市政维护的费用没了;有些地方把自来水公司改制了,但差价补贴没有了。地方政府不再掏了,承租企业是不会掏的,你让他掏,他肯定是向老百姓要,而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很多项目是很难向作为个体存在的居民要钱的。所以市政公用事业不管怎么改,市政公用事业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是政府不能推卸的重要职责。
第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政府集资敛财的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市场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是必要的,它可以缓解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与政府财政相对不足的矛盾,也可以改善公用事业行业和企业相对落后的经营状况。虽然有筹集资金的作用,但不是改革的目的。在改革当中,很多国内和国外的投资主体,十分积极地与地方政府商议合资合作事项,开发或承办地方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这些企业开价最多的就是承诺会有多少资金投入,而这点正中地方政府下怀,因为地方政府正在为建水厂、建污水厂、建燃气厂没有资金来源犯愁。只要你能拿钱来,特许经营合同很容易就给你签了,而对投资方的服务经验、服务能力、市场秩序很少注意。还有对项目资金到底是企业的钱还是国内银行的钱,也就不那么深究了。不能把公用事业改革简单地变成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只要你能给钱有投资,我就同你合作,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给你,把市场给你。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不少企业给出的开价只不过是敲门砖,真正看中的是地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相对垄断的和稳定的收益。地方在比较竞标合同的时候,不能只看谁的投资最多,而应当多看看谁的服务最好,能够保证稳定持续服务,并且从战略的角度看如何对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有利。
第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公共资源私有化改革
现在一些地方开始对公用事业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是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在经营方式层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但是不管你是什么形式,委托、租赁、承包、合作、代建,都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始终要坚持姓“公”。如果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改姓“私”了,那也就不叫特许经营了,特许经营也就不存在了。因为资产是他的,公共资源也成了他的,那就没有一个经营期限问题,也就没有到期后资产的移交问题。我们现在鼓励发展公用事业项目用BOT、TOT形式来开发建设,但最终他是要把资产和公共资源交给政府的。10年也好,20年也好,企业最终是要把建好的自来水厂、污水厂、燃气厂交给政府的。如果地方的改革,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都改姓“私”了,那一定是败笔。国有资产可以退出一部分,但公共资源一定是姓“公”的。这一点必须明确。
第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淡化政府监管的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大体是沿着“政企分开”—“企业改制”—“市场多元”—“特许经营”这几个大的环节进行的。但终端的表现形式似乎就是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了,公用事业项目运营市场化了。似乎政府不应当再插手,不应该再管得太多。美其名曰叫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这是大错特错。虽然很多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都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办法交给企业去经营和管理了,但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一些地方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由原来的企业和新的承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当然也就很难写进去政府监管的条款;一些地方虽然是政府与新的承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总感到公用事业项目已经交给企业了,好像管得太多就干涉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在合同里也没有多少政府必要的监管条款。造成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处于是失控的状态。无事则已,出事就是社会稳定和安全问题。现在是市场经济,监管应当更多地研究市场机制和市场的办法,但政府监管绝不可手软,因为政府维护的是公共资源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深圳城市给排水引入外资的实例
2001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打破市场垄断,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挥市场调控的基础作用,保护公平竞争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方针。对深圳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特别是城市供水和排水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改革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2002年,深圳市决定组建市水务集团,将原市排水管理处属下的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整体并入市水务集团,集团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不久(2003年)市水务集团将其旗下45%的股份,以33亿元价格转让给北京首创集团(法方投资),并获得市政府30年排水及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深圳城市排水体制和机制改革,形成了城市供水和排水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促进了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城市公用事业发展。
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特别是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排水事业改革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由于市场化改革导致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的建设融资渠道发生变化,原有的城市排水管网建设计划难以落实;二是排水设施拆旧成本核算不科学,自2002年以来,污水处理费综合单价从0.27元/m3提高到1.05元/m3。提价速度之快已接近社会承受能力的上限;三是排水管网运营管理仍按行政区域划分,与排水管网的自然流域作业相互矛盾,部分区域交界处出现“三不管”的状态,污水收集率处于较低水平,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大量空置和资源严重浪费;四是政府给企业的特许经营授权不规范,仅签订了特许经营授权书而没有内容全面的特许合同,缺少政府对资产安全及运营安全等监管条款,使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运营存在着较大风险。深圳城市排水事业发展和改革面临着巨大压力和新的挑战。
问题:引入外资后,如何保障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八、问题该明确了
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摸石头过河有一段时间了。摸石头过河有好处,约束少,什么都可以试;不好的是可能会走弯路,甚至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所以摸石头过河可以,但摸一段之后,该回过头来总结一下经验。过去几年里,大家议论比较多的一些问题,经过地方丰富实践和经验总结,现在看已经越来越明朗,问题该明确了。
一、不能盲目搞厂网分离。在改革之初,提出厂网分离是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角度,也是从改革的稳妥性出发的。“厂”作为供水、污水处理等生产企业,具有比较明显的经营性特征,而城市管网的唯一性,使管网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为推动改革,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和民营企业进入公用事业,改革初期提出厂网分离是有道理的。但随着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厂网分离改革也确实暴露出一些问题。很明显,厂是搛钱的,网是赔钱的。有同志讲,厂的好处都给了外方,网的责任都留给了政府。当然这话可能有些极端。但厂网毕竟是一个事业的不同部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有着紧密的联系。改革中厂网是分是统,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政府职责不变和政府财政支持不变的前提下,分开经营,城市的厂网经营可以做到收支平衡,达到良性互动发展,就分开经营;统一经营,城市的厂网可以做到收支平衡,做到良性统筹发展,就统一经营。不能说一定分好还是统好。
二、不能盲目搞事改企改革。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自来水、燃气、公交公司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公用事业改革的呼声下,地方公用事业单位事改企工作进展很快,很多地方的事业单位已经变成了企业。事改企要不要改,能不能改,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不能为了事改企而事改企,更不能变成为了政府推卸责任的事改企。理由很简单,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政公用事业都是政府投资经营,这并没有错,因为这是政府的职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是不是都要改成企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仍是政府的职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的公共职能只能会不断得到强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提高效率。现在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还在申请补贴,申请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都改成企业了,财政拨款还怎么要,事业补贴还怎么要?事业单位都改成企业了,国家对企业征收的税费要不要交?城市公用事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是不会改变的,一边需要财政补贴,一边又要交足企业税款,这样的事业单位改成企业,还不如保留事业单位。保留部分事业单位,但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一样可以达到加快发展、提高效率目的。这也有利于保持和加强政府对公用事业监管和控制力。
三、不能盲目出让国有产权。目前很多地方的公用事业国有企业把产权转让了。老百讲说得通俗叫卖掉了。产权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最直接的目的两个,一个是竞争机制,搞活企业;一个是扩大融资,促进发展。但国有企业产权卖掉是不是就可以实现目的了,现在看很难做出肯定的答复。国有企业能不能搞活,不在于一定要引入新的股东,关键在于能不能引入市场机制,能不能解决包袱,能不能享有和外企一样的待遇。天津环球磁卡集团公司是国有企业,没有转让股权现在已经进入世界500强了。国有股权卖掉后,股东追求的是市场利益,公用事业企业成了资本追求市场利益的工具,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难以落实,政府控制力下降。公用事业企业产权转让看不到多少好处。现在国内将转让出去的产权回购的例子已经不在少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什么不可以在经营权的转让上多下功夫呢?政府是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但可以不是经营主体。经营权可以放开,谁经营得好就让谁来经营,经营得不好的政府可以换一家经营公司来做。
四、不能盲目高价出让经营权。很多地方在出让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权时,往往以政府最初审定的公用事业项目出让价格,高出几倍的价格出让特许经营权。合肥市王小茔污水厂,政府2.4亿元出让价,结果4.8亿元转让给了柏林水务。表面上看,似乎政府拿到了更多的资金,似乎改革是大获成功。但本质上看,投资者肯于投入几倍或数倍的资金拿到一个公用事业项目,是不会白拿的。投资者的投资一定是要收回的,而且是只会多不会少。4.8亿元的协议价谁来买单,最终还是消费者,是城市的居民。以高出数倍的出让价格拿到经营权后,通过申请政府提高产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成为承租者收回投入的最便捷的方法,深圳市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污水处理费已经从二毛五提高到了一块零五,已近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上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出让价格不是越高越好,必须控制在合理的出让价格范围以内,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九、问题该明确了(续)
五、不能盲目签订特许合同。似乎合同上有了合作者的投入承诺和经营期限就可以签字了。有的地方特许经营授权书签发了,好像就大功告成了;有的地方几页纸的协议书签字了,好像就完事大吉了。其实是把特许经营最核心的工作,合同的制订和合同的谈判忽略了。现在很多失败的案例,究其原因无一例外地是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没有风险措施的、共担责任但没有共享利益的、缺乏政府监管措施的,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随处可见。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工程建设合同,因为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和承租公用事业项目的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政府追求的是社会利益,企业追求的是财务效益。如何平衡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保证城市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必须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合同的制订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谈判过程,只有不厌其烦的反复的谈判才有可能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也只有制订全面、详细和缜密的合同条款,才会使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预期风险降至最低点。
六、不能盲目取消政府补贴。城市公用事业过去是政府投资和经营的。现在实行改革,引入市场机制,转变经营理念,推动股权和市场多元,目的是提高效率,促进发展。但改革了,地方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投入或补贴依然是必须的,对公用事业的投入和补贴依然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因为政府的公共职责没有变,公用事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也没有变。变的只是现在的经营管理要遵循市场机制了,投资机制要遵循市场机制了,政府的投入或补贴公开了透明了,更科学和更有效率了。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越来越有活力了,服务水平越来越提高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得又快又好了。有些城市改革了,但补贴也取消了,取消补贴,政府的公共职责哪去了。取消补贴,公用事业项目的事业性亏损窟窿只好靠向社会公众提高价格来填补。提高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反映市场规律,体现节约精神,这是需要的。但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经营中事业性亏损总是有的。一个城市每年财政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补贴,过去是多少,现在仍然需要多少。绝对不是改革了,财政补贴也没了。而且随着城市建设和人口的发展,用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和补贴还应当逐步提高。
七、不能盲目确定投资回报。城市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是需要付出投资回报的。因为没有回报,投资者是不会来投资和经营的。但回报应当保持在什么水平?答案是明确的:合理回报。这两年固定回报不搞了,但合同中规定三年提高一次价格,五年水源价不变等变相固定回报又来了。什么是合理回报?一段时间里,有讲合理利润的、有讲保本微利的、还有讲收支平衡的。这些说法的基本原则是没有问题的,都体现了要有合理回报,反对形成和取得高额垄断利润。合理回报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对市场预期要科学准确。一个项目在城市的一段时期内的用户多少、用量多少、市场规模是多少?总要把帐算清楚。二是对不同项目要确定不同的回报标准,上海确定了水的经营回报原则,水源水经营是保值不增值;供水经营是保本微利;雨水和污水管网经是营贴本无利,污水处理是保本微利。三是坚持分享利润的原则,强调风险共担,强调分享利益,这些都是特许经营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不可偏废。公用事业中政府该补贴的政府当然要补贴的,公用事业中有盈利的,政府当然要代表公众享有和使用。项目的盈利部分不能让承租企业全部拿走,北京的长安街、二环路的公交线路,如果给了承租者,盈利部分能都给承租者吗?显然是不能的。所以考虑合理回报的时候,不仅是要考虑投者和经营者的合理利益,还要考虑政府应当得到的那一部分公共利益。
八、不能盲目公用事业市场化。要不要讲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把公用事业都市场化了行不行?2005年10月以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明确了。什么东西一讲“化”就比较严重了。讲市场化意味着彻头彻尾的市场了。因为“市场化”的本质要求是,公用事业的投资、经营、价格、消费都要交给市场、遵循市场、依赖市场。公用事业投资主体是市场、经营机制是市场、价格调整是市场,服务对象是市场,这确实是比较复杂了。这让作为公益性和社会性很强公用事业的性质改变了,而公用事业的性质是不能变的,也是不会变的。这也让政府的公共职能改变了,而政府的公共职能也是不能改变和不能削弱的。所以在一些地方发生的公用事业一卖了之、一改了之的做法是不行的。
讲引入市场机制就不同了,主体是政府,价格是政府,资本运作是市场,经营机制是市场,服务是社会公众。所以讲引入市场机制更准确,更符合中国实际,更有利于推动改革。改革是需要成本的,过去的工作基础是花了成本的,不能轻易推翻。公用事业过去是国有不能一概否定,过去是事业单位也不能统统改掉。我们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公用事业企(事)业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不能盲目招商外国经营者。地方公用事业市场多无和经营权转让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是国家制度要求的,这没有问题。但很多地方在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时,过分注意招商外国经营者,出现了不少问题。法国的威利亚、德国的柏林水务等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几乎遍布全国。招商外国经营者,主要目的是希望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施、先进经营理念。从各地的实践看,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设施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引进来没有,肯定有,但远远不如预期,所以改革中不能过分强调招商外国经营者。因为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施,关键是看城市有没有购买能力,有能力自己也可以去卖。国外在经营管理公用事业项目上,建立了一套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和经营理念,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很难讲适用于中国的体制和市场环境。很多国际上的大公司中标后,不但没有先进设施过来,也没有先进技术过来,聘用的企业高管仍然是过去的中方经理,过去的员工变成了新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名不符实,没有达到改革的目的。目前国内资金储备雄厚,银行、基金十分愿意贷款城市公用事业,中国人的智慧是公认的,在总结经验和认真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徐宗威副司长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