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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被警察”后集体失语

中城网2009-12-16 16:55:13

城管制度的悖论和“被”论(二)

城管权力“被警察”后集体失语

好小就看过香港片:“条子来了”几路小贩撒腿就跑如鸟兽散,原来小商贩是警察管理的,香港市民对警察治理违法小贩也是赞誉良多。可内地却是中国城管在执法,十几年都没真正治理好城市顽疾,城管反倒招来骂声一片。

北京城管在查抄占道小贩,在暂扣摊贩经营工 ,由于摊贩拒不配合,其经营未被暂扣,反而与摊贩引发肢体冲突。

湖南城管在整治“摩的”非法营运时,摩的司机与乘客现场交易时被抓到。城管告之其涉嫌非法营运需暂扣车辆,要求车主下车配合,车主就是赖坐在摩托车上不下来。城管多次劝说警告无果,遂被迫动用“肢体”将司机“请”下车,造成车主手臂拉伤,被认为是“粗暴执法”。

纵所周知,城管只有对“物”的执法权,没有动“人”的警察权力。问题恰恰出在这:城管每在对“物”件进行执法时,行为人普遍用“人”身来阻挠城管执法。城管制度设计者们单纯地把”物”和”人”分割开来,在现实的执法中是不存在的。这种强制或限制人身的权力,只有警察权才能行使。而现在,中国的城管执法者却经常碰到这样的执法境遇。他们不是警察,却要被迫越位做警察之事,用警察的强制手段把“物”和“人”分开来才能达到执法目的。

如果城管不采取这种强制手段,那么太多的执法活动会变得束手无策,城市管理职能便无法完成,城市脏乱差的不作为帽子铁定你戴着。而如果采取这种强制手段,造成相对人身体拉伤,往往被扣上”城管打人”或”粗暴执法”的帽子

如果城管对阻挠执法行为宽容容忍。不再强行将执法流程继续下去,适可而止,或就此离开,“暴力执法”“执法粗暴”的批评显然扣不到城管头上。

有人说,城管可以选择报警,妨碍公务了,对阻挠执法者以治安刑事案件处理。各地有城管这么做了,公安来了大多走马观花以民事纠纷处理之,或110还会调侃一番“什么事,打架了吗,出血了吗?没打架啊,那你们找你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也有自己的难处,不好处理。”

一军转干部城管如是说:“他(小贩)不走,我走”。

你能走吗?职责没有完成,效果没有达到。如果你走了,上级领导不绝于耳的批评你能充耳不闻,扣发工资奖金等措施不期而至你会置之不理?。广州城管局长曾要求“城管在执法遇到尴尬困境时要学会跑”,这一和谐言论也招来一阵非议。更让人头痛的是,一个摊贩没治理好引发的“蝴蝶效应”,会引来其它摊贩接踵而至

政府不满意,市民不满意,纳税人不满意……

各地政府领导每在城市管理会议上强调:执法人员要敢于做事,敢于“拨钉子”“硬碰硬”,要打起精神,理直气壮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于是,城管被赶鸭子上架了,被迫启动“警察权”。

城管将不配合,态度恶劣,言词嚣张的摩的司机抬下车来,双方推拿在所难免。如果司机暴力反抗愈强烈,城管执法愈强烈:扣子掉了,衣服扯烂了,手臂拉伤了……

“城管打人”的新闻也就这样泡制好了,不胫而走。

事件发生后,其实最需要做的,是来检视导致事件发生的背后原因到底是什么,只有把根本原因找到,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类似的事件还会持续,甚至更激烈

城管制度设计城管执法时的理想状态,即相对人配合下的文明执法。而当相对人不配合时,甚至暴力抗法时这种不理想状态时,城管是执法还是跑,还是求助于警察?如果求助于警察,在何种条件下求助,是相对人暴力抗法前介入还是事中介入,还是事后介入。城管制度及法规却没有明确,甚至没有提及。

其实早在政府赋予城管部门这些扣“物”职能的时候,免不了与“人”身自由打交道,城管就已经“被警察”化了

城管制度以及地方政府都没有规定在暂扣违法相对人经营工具遇到暴力抗法时,城管执法行为是否应嘎然而止,或维持秩序等待警察权的到来。但在这种等待的时间里如果局面失控怎么处理。

有些政府主要领导还认为:如果城管连一个摊贩都执法不了,这个执法者甚至这个部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在很多人眼里,执法小贩是件很简单的事,简单到这工作“什么人都可以做”。全然没有“民生问题无小事,简单事件里蕴藏着复杂的矛盾纠葛和利益冲突”。

在这种不言而喻的政治压力下,城管队员集体失语,也急于寻找答案——城管只有“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味”。于是城管“越位”行使警察权来达到执法目的就不足不奇。

让人担忧的是,国家包括人大和政府层面并没对城管“被警察”的执法行为叫停。和个别网友一样,一味地归咎个别城管素质缺失、一味地指责于城管执法人员野蛮粗暴。如果当政者及立法者都看不到城管执法时遇到的问题与尴尬,看不到城管制度的设计缺陷与悖论,那么,城管执法所暴露出的问题势必影响到政府部门与草根阶层的和谐互动,影响到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作为城管制度和当地政府要做的,城管制度要么学习香港经验用警察权来管理城市,要么就制定城管文明执法的体制机制、手段方法,明确规定城管该怎样履行自己职责,执法到何种境地算完成使命和任务,并在何种情况下等待警察权的到来和执法介入。或者明确赋予城管执法人员服务职能,使城管真正从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转变,应是当务之急,也是察民情,解民忧,疏民怨,惠民生的当下之举

 

作者姓名:何卫华

作者地址: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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